一男子打工取劳务费签了曾用名,公司老板以该工人不是本人为由不认帐拒付欠款,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偿付原告李先生劳务费4.3万余元。现年四十余岁的李先生出生时斤两小,又是兔年,父母取名为李小兔。30年后做电工生意的李先生觉得名字不顺耳,便在37岁那年在当地公安机关更名为李鸣祥(本文系化名),同时自己的身份证也作了合法更换。因李小兔名字写了30多年较习惯,而且李先生的电工活在当地说起小兔较有名气,因此,他在平时做生意签字时也就经常使用该名。
2006年2月,李先生带了几个老乡在上海某建筑公司工地做电工劳务,在约定中李先生以李鸣祥为名与建筑公司签了合同。在每一工程段结束后,建筑公司先后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07年5月,在全部完工验收的当月,李先生在建筑公司的结帐单上签了曾用名李小兔。次月,建筑公司向李先生出具一份结帐单,载明李鸣祥电工在建筑公司工地的总人工工资费16.3万余元,已付12万元,结余欠款4.3万余元。但李先生准备拿钱时,建筑公司却以李先生用他人姓名代签为由拒付欠款。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电工劳务款4.3万余元。
建筑公司认为,结帐单上李小兔与原告李鸣祥的名字不一致,对原告主体资格存在异议,且被告建筑公司也无法确认原告是否在被告的工地上做电工,原告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调查和原告原籍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法院认定结帐单记载的李小兔与原告李鸣祥系同一人,原告主体资格合法。被告在原告工时期间已先后2次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务费,且签名与上述同样被告并无异议,并出具了结帐单为事实,因此,被告尚结余的欠款应当偿付原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老板拒不支付工资怎么办
398人看过
-
老板拒绝支付工资该怎么处理
346人看过
-
老板不付工人工资怎么办
298人看过
-
老板不付工资构成犯罪吗
115人看过
-
强制执行老板拒不赔付怎么处理
182人看过
-
工地老板不付工资该怎么要
372人看过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
-
男友拖欠工资老板拒不支付怎么办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2在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本罪曾一度被称为“恶意欠薪罪”。由此可见,本罪的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的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实践中,行为人的故意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 1、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支付,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