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债权债务纠纷的,管理人不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二、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数量庞大,目标小,争议简单,全部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得到肯定。具体操作作中,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标的金额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审理。破产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实现集中审理。因此,在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指定唯一的基层人民法院,如破产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需要一案一报。受理破产申请时,可以提出方案,报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批准。当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发生后,法院将根据计划确定。但立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统一立案,便于统计管理。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必须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可能不利。此时,更好的办法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有权管辖此类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对此,《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得到肯定。
股东的股权转让对债权债务应该如何解决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司属于法人组织,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转让股权不承担公司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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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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