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碰撞和浪损的关系是什么?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这实质上是关于间接碰撞的法律规定。在间接碰撞中,多数情况是以浪损事故的形式出现。所谓浪损,是指船舶在狭水道航行,因航行速度不当,掀起浪涌致使他船遭受损失的事故。此外,因它船违章航行,为了避免与其发生直接碰撞而被迫搁浅等事故,也属间接碰撞。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碰撞过失有两个方面:一是操作技术方面存有问题,通常指船艺不良;二是管理、驾驶船舶中犯有违反航行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过错。但只有当这两种过失行为导致他船遭受损失时,这种违规行为才能视作真正的碰撞过失,因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要求过失与损害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特别是违章航行行为若非经证明已上升为碰撞过失,则仅可能产生行政责任问题,而不足以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否则,若将违章航行一律推定为碰撞过失,就会违背1910年《碰撞公约》的有关规定,等于承认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与《海商法》的立法精神相悖,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必须防止的。
另有必要提及的是,间接碰撞仍有单方过失和互有过失的差别。如在浪损案件中,通常注意的是犯有作为过失的一方,如超速鼓浪、宽让不够等。但在审判实践中,遭受损失的一方却常有不作为的过失,如积载不当、违章靠泊等问题,这就需要对案情深入调查,寻得事故原因,以免断案偏颇。
二、中国船舶碰撞概念和构成要件
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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