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43:21 63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川价电发﹝2009﹞32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表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表二。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2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物价局

2009年7月28日

附件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品质比率

最高零售价格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90#汽油

100

7485

5.54

7635

5.65

7785

5.76

93#汽油

106

7934

5.91

8084

6.02

8234

6.14

97#汽油

112

8383

6.29

8533

6.40

8683

6.51

0#柴油

100

6760

5.75

6910

5.88

7060

6.00

+10#柴油

96

6490

5.52

6640

5.65

6790

5.77

+5#柴油

98

6625

5.63

6775

5.76

6925

5.89

-10#柴油

106

7166

6.09

7316

6.22

7466

6.35

注:我省成品油价区划分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27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单位:元/吨

品名

最高批发价格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90#汽油

7185

7335

7485

93#汽油

7634

7784

7934

97#汽油

8083

8233

8383

0#柴油

6460

6610

6760

+10#柴油

6190

6340

6490

+5#柴油

6325

6475

6625

-10#柴油

6866

7016

7166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0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价格监测相关文章
  •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新规格食品加工用碘盐试销价格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物价局文号:黔价格[2005]125号发布日期:2005-6-27执行日期:2005-7-12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改进我省食品加工用盐包装理顺价格的请示》(贵盐呈[2005]5号)收悉。为满足不同食品加工行业用盐户的需要,便于碘盐搬运、投料、防止碘剂挥发,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食品加工用碘盐包装增加塑编袋外涂内塑25公斤/袋和10公斤/袋两种规格定价。二、新规格的食品加工用碘盐供应价格为:25公斤包装每袋35元;10公斤包装每袋14.30元。三、你公司对月用碘盐量10吨以上的食品加工行业用盐户应根据月用碘盐量给予不同档次的价格让利,月用碘盐量达到某档次的,全部用盐量执行该档次价格。具体让利后价格见附表。四、以上价格从2005年7月12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附:食品加工用碘盐不同档次价格表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
    2023-06-07
    159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闽价[2002]费263号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委托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或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前,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事务所)对案件标的物价格进行的鉴定和确认。价格鉴定收费由取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业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二、价格鉴定收费按鉴定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三、价格鉴证机构及八闽价格认证咨询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价格认证,其收费比照本规定执行。四、本收费标准不含鉴定物的特殊技术鉴定、检验费用,也不含异地鉴
    2023-06-06
    352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医[2010]177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现公布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价格自2010年8月20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撤销皖价医〔2010〕156号文中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罗哌卡因注射剂每盒10ml:75mg*5支和10ml:0.1mg*5支两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该公司盐酸罗哌卡因注射剂每盒10ml:75mg*5支和10ml:100mg*5支两规格继续执行皖价医〔2007〕91号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金额单位:元西药部分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最高零售价备注1阿洛西林注射剂2g瓶32.52阿洛西林注射剂3g瓶44.33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咀嚼片281.25mg(250mg/31.2
    2023-04-24
    170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文号:川价发[2006]220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安监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川价费(2003)147号)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一)理论培训费为4元/人.课时。(二)操作培训费,按操作教学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材料(扣除材料的可再利用价值)成本计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和
    2023-04-24
    256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扩权试点县(市)年度价格工作目标考核方式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发布文号:川价发[2009]188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为切实发挥年度价格目标管理激励作用,确保扩权试点县(市)年度价格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由市物价局对扩权试点县(市)年度价格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权试点县(市)年度价格工作目标任务,由市物价局在省物价局审定下达的市物价局年度价格工作目标任务基础上,分解下达到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二、市物价局负责对扩权试点县(市)年度价格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行日常督查和指导,并纳入全市年度价格工作目标统一考核评比。三、市物价局在向省物价局上报年度价格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的同时,可择优推荐1名拟表彰为市级年度价格工作目标先进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由省物价局统一进行通报表彰。特此通知。2009年11月12日
    2023-04-24
    229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药品价格,努力遏制群众看病贵问题专项会议精神,根据《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搞好价格监管,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也是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公布有利于改变群众在药品价格信息方面的弱势地位,矫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药品价格扭曲现象。通过向群众公布药品市场实际零售价格,使消费者能够货比三家,比质比价,促使药品价格水平趋于合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药品价格监测公布体系,以确保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工作的顺利进行。二、重点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零售价格的监测。监测的方法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报送价格与价格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实地采价相结合。药品经营企业
    2023-06-07
    62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监测[2010]4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皖价监测〔2010〕41号)各市物价局:今年下半年以来,受自然灾害、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投机炒作等因素影响,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成品粮、食用油、蔬菜等价格涨幅较大,对老百姓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产生较大影响。物价上涨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当前价格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强化预测预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价格变化,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为切实做好当前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价格监测预警重点监测点,强化价格预警功能。各市近期要以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为主,在现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设立的监测点中选
    2023-04-24
    490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深入贯彻《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文精神,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减轻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2月到明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围绕全面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整治农产品交易价格秩序、整顿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组织开展十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项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内容(一)开展全省性市场价格巡查专项行动。密切关注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液化气等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走势,加强日常市场巡查与检查,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价格异动。从12月6日起至31日,各地级以市物价局要统筹本区域的价格巡查,组织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天有重点地开展市场价格巡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价
    2023-06-07
    485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不予审批的函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医函[2010]192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不予审批的函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不予审批的函(皖价医函〔2010〕192号)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定价目录》、《安徽省药品定价目录》、《药品差比价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9月和10月份申请办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报告进行了审核。对不符合政府定价要求的,不予审批。现公布不予审批的品种及原因(见附件)。今后在办理药品价格审批前,请仔细阅读安徽医药价格网中《药品公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附件:窗口受理药品价格不予审批表序号受理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申报价格不能审批的原因生产厂家15105115复方氯唑沙宗胶囊剂125mg×36粒盒25.3不属于省定价江苏晨牌药业2510
    2023-04-24
    181人看过
  •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发布文号:青价格[2007]291号各区、市物价局:我市自1997年对餐饮业价格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以来,为规范餐饮业市场的价格行为,制止暴利行为发生,保护合法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餐饮业市场机制、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日趋完善和规范,按照《价格法》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现将餐饮业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自觉地遵照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经营的餐饮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原餐饮业价格等级制定的最高内扣毛利率、最高差价率和服务费等规定废止。二、原确定的餐饮业价格各等级店,现仅作为该店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的标志。若出现消费者投诉价格违法问题,经查实后,将撤消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店记录。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
    2023-06-07
    464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法[2011]15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等规定,省物价局对2003年制定的《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2003〕165号)同时废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一、省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一)大范围调整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二)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三)5a级景区门票价格(四)输配气管道联网的天然气民用销售价格(五)公办高中学费(六)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费二、市、县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一)城市自来水民用销售价格(二)城市公交票价(含轨道交通等)和出租车运价(三)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四)
    2023-06-07
    299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陕价认发[2005]14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价格工作方面重要的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对于开拓价格工作领域、完善价格管理职能,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从事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条例》。采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知识竞赛、领导干部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领会好《条例》的精神实质。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对国家有关涉案财物价
    2023-06-06
    500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
    2023-04-22
    175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失地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
    【发布日期】2006-3-24【实施日期】2006-3-24【发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文号】川价发[2006]5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价发[2006]52号关于失地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委)、房管局(处):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对因征地的失地农民建房,其房屋登记的有关收费问题。为积极落实支农惠农的收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切实解决农民建房中的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将失地农民房屋登记的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失地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二、对失地农转非居民住房,即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它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农民修建自用住房政策对待,除按规定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对农民免收房屋登记费和房屋交易
    2023-06-10
    378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价格监测以定点检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 更多>

    #价格监测
    相关咨询
    • 低报海关成交价格怎么降低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货物的名称、税号、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出口地、出口地、出口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项目未申报或者虚假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7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药品可以低于进价卖么?(药品超市)物价局能否对低于进价销售的行为罚款款?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08-27
      可以。违法《价格法》规定的,定价过于高于市场价的,属于不正当价格的,可以举报,让政府责令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业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
    •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经营者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2
      不属于。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如果属于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情形,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