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等于无用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23:08 384 人看过

商业保险已经走入了千家万户,但投保者在买保险时一定要有一个成本的概念。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多买医疗费用保险、给孩子买过高的人寿保险,都是浪费钱和做无用功的行为;而多买津贴型保险和重大疾病险则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拿到较多的保险金。对于这些,最好了解清楚后再好好规划或调整自己的保险计划。

有不少人尤其是拥有一定财富的人,会有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似乎多买保险可以提高自己的身价。殊不知,保险虽然有彰显身份的作用,但每一份保险都是要付出金钱代价的,理性的人应该尽量做到花最少的钱买到最多最全面的保障利益。当然,对一般人来说,最好能花尽量少的钱买到比较多比较全面的保险保障,也就说大家买保险时都应考虑成本问题,而不是盲目追加保险。这样就引出一个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的概念。

重复保险是怎样产生的

对重复保险比较通俗的理解就是,一个人(或同一家庭成员)把家庭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电器等)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比较严谨的说法可以参见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我国虽然没有严格禁止重复保险,但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王先生将其总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王先生家庭财产发生全损时,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应以10万元为限,其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般是A公司赔偿4万元,B公司赔偿6万元。这样下来,王先生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这些成本都是无用功。

此外,保险业内人士提醒说,投保人在重复保险且发生保险事故时,切莫耍小聪明,希望靠隐瞒重复投保的事实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而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如实通知各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是恶意重复投保,虽然不能构成保险欺诈,但你的名字将会被列到保险同业公会的黑名单中,以后想要购买任何保险都会比较麻烦。

团体财险可加个人财险

一般而言,重复保险是没意义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比如有些单位会为雇员投保团体家庭财产,作为一项不错的员工福利。但由于每户人家的财产构成情况是不同的,所以团体财险的保障范围不一定能覆盖全个人的家庭财产。这样,就可以再买一份与单位办的团体财险互补的个人家庭财产险,做一个充分的保障。

超额保险质同重复保险

我们看到,重复保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关键其实在于保险金额超过了投保财产的总和,如果没有这一点,也就不存在重复投保了。比如王先生的案例中,他的财产总额如果有20万元以上而且发生损失的总金额超过了20万元,那么A、B两家保险公司都应为他的家庭财产损失买单了。

而超额保险,顾名思义也就是指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与重复保险最大的不同是超额保险的合同应该是同一份而非多份。

产生超额保险有两种原因,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善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超额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

医疗费保险也不用多买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复保险一般产生在财产险中,但是在人寿保险惯例中,报销型的医疗费用保险也会存在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通常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

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道德风险。而由于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

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比如,假设私营企业主高先生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均为10000元。某日高先生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用16800元。由于高先生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其住院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因此最后高先生手头有总额为16800元的发票,他可以选择先去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如果符合全额给付的要求,那么他就能先从中报到10000元保险金,然后等额的发票就被这家保险公司拿走存档了,高先生就只能拿剩下的6800元的发票去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所以说,如果不是为了应付可能的巨大灾难,在多家保险公同时投保单一的医疗费用型保险,并无必要;应该把钱用在刀刃上,比如选择搭配其它的津贴型医疗保险或者重大疾病保险,以尽可能少的保费支出,获取最周全的保障。

津贴型保险和重疾险无限额

津贴型保险,又称补贴型保险或者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无论你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赔付。比如你买的是100元一天的住院补贴附加保险,那么住院期间就是每天拿100元的补贴;如果在三家保险公司都买了100元一天的住院补贴保险,那么你住院后就一共可以得到300元的津贴。而不论你治病花多少钱,也不管你已经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中报销了多少费用,当然也不考虑你误工损失费严重与否等各种其它因素。

除了津贴型保险可以买多份而无限制以外,人寿保险中的重大疾病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保险金额是不封顶的,只要你愿意多付保险费,就可以买到更高额度的保险。

因为一般我们都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不管你投保了几家保险公司的几份重大疾病保险,一旦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事故,所有的有效保险单都可以进行赔付。海康保险的一位经理如是说。

儿童死亡保额有限制

虽然生命无价,但有一个群体的死亡保障总额保险界是有限制的,就是少儿。

由于少儿属于弱势群体,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也就是为了防止父母为获得高额保险金而导致儿童的死亡,所以世界各国对以儿童死亡为给付要件的保险保障额都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每一个孩子的最高死亡赔付是5万元(上海、广州、北京和深圳四地为10万元),也就是说家长给孩子买人寿保险时,孩子死亡给付的累加保障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也是无效的,只是徒增保险费支出而已。安联大众保险的一位法律顾问这样跟笔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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