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认和执行剥夺自由刑的判决。自由刑即剥夺刑事诉讼被告在特定时期内的自由的刑罚。我国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承认和执行剥夺自由刑是比较常见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内容,具体的实施制度是被判刑人移管。本文论述的是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司法协助问题,一般不涉及被判刑人移管,因此,不对此问题作进一步论述。
2.承认和执行关于资格刑的判决。资格刑也是刑事判决中常见的一种刑法,是指剥夺被告从事某种职业或开展某种活动的资格。比如,我国刑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就是一种资格刑。本文论述的是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司法协助问题,一般不涉及被判刑人资格的剥夺问题,因此,不对此问题作进一步论述。
3.承认和执行关于财产刑的判决。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承认和执行财产刑直接关系到腐败犯罪所得的追缴。
此外,一般认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前科的问题,即通过认定累犯等方式加强某些惯常犯罪人的惩处力度,关于这方面的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1条特别指出各缔约国均可以采取必要的立法或者其他措施,按其认为适宜的条件并为其认为适宜的目的,考虑一国以前对被指控罪犯做出的任何有罪判决,以便在涉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利用这类信息。
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种类虽然仍然有国家目前仍未明文确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但是在各国的司法实践和国际合作中,承认和执行外国司法判决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上的具体做法并不完全相同,根据这些具体做法,我们可以对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刑事判决进行归类。概括地来看,有如下分类方法。
一是从启动形式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可以分为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和消极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所谓积极承认和执行是指只要其他国家做出的刑事判决符合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本国国内法规定的条件,在需要时,本国即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做出的刑事判决,这种承认和执行并不需要做出判决的国家的请求。消极承认和执行与积极承认和执行是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即使外国做出的刑事判决已经符合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国国内法规定的条件,本国也不会自动承认和执行该刑事判决,除非经做出刑事判决的国家的请求。当前,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国家还是少数,多数国家仍然通过消极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
二是从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承认和执行和部分承认和执行。所谓全部承认和执行是指本国对其他国家做出的刑事判决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的结论,表示全部承认并执行判决中的刑罚。部分承认是指仅承认判决所依据的事实部分、法律部分或者做出的结论,或者对判决中所依据的事实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或者对判决做出的结论有的承认并执行,有的不承认不执行。{3}究竟是全部承认和执行还是部分承认和执行取决于一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则取决于本国的意愿。
三是从承认和执行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默示的承认和执行以及明示的承认和执行。所谓默示的承认和执行是指虽然本国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的刑事判决,但是这种承认和执行是通过默示的、非公开的方式进行。通常来讲,在默示的情况下,本国不对其他国家已经做出刑事判决的刑事案件再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默示承认和执行也被称为实际上的承认和执行。明示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也称为法律上的承认和执行。这种形式的承认和执行,本国不仅需要通过正常的渠道通报判决做出国其愿意承认该刑事判决的效力,而且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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