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权的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43:20 408 人看过

指定管辖申请: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区有下列情形:

1。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如所有法官的撤职)和事实原因(如自然灾害)

3。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双方属于同一地方、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的报告应当逐级进行

指定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应在提交答复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请求将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对同级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予受理由人民法院初步受理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指定管辖的决定分别送达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书面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到法学教育网整理

[法律条文提示]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三起:1。管辖不清;2.有争议的;三、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掌握指定管辖区的法律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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