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自愿报名,提交证明文件。
2.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3.填写新职工审批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新职工录用通知书。
4.被录用者提交报到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5.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6.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一、西部计划结束后会安排工作吗
1.对服务期满愿意留在基层的“西部计划”大学生且岗位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的,由现服务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团委、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就地就近安置到乡镇、街道等事业单位就业,不再统一考试。考核安置工作原则上于服务期满当年年底前完成。2.服务期满安置就业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3.对服务期满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政策。4.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5.服务期间要求继续升学深造或被其他岗位录用的,服务单位及县(市、区)团委应予以支持。学习期间或被其他岗位录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学成毕业后,重新择业。
二、新员工入职工作流程
简单的可以归纳为新员工入职通知→入职体检→入职报到→入职培训→调入工作岗位→试用期→转正。
1、对公司拟录用人员,在确定录用意向后一个工作日内,由人事专员电话通知拟录用人员,并告知入职体检、入职报到材料、报到时间等相关事宜。
2、拟录用人员需到正规医院进行入职健康检查,拟录用人员身体健康方可入职报到,否则不予录用,以正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为判断标准。
3、员工入职报到所需材料:
(1)体检报告;
(2)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两面);
(3)毕业证、职称(含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工服押金(有些公司不需要);
(5)一寸照片3张(需办社保卡的必须提供白底照片);
(6)有其他企业工作经验者需提供前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入职培训要求:
(1)所有新进员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按照《员工培训管理规定》中“新员工上岗培训”要求执行;
(2)培训内容:公司概况、发展规划、企业文化、安全知识、管理制度、图纸识别知识、金融行业基础知识、操作规程等。
5、新员工上岗工作程序:
(1)入职培训合格后,人事专员为其建立个人档案;
(2)人事专员发放工服、工作证。
(3)交代岗位职责。
(4)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岗位人员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合同期限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试用期考核转正后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岗位情况报公司请示是否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6)人事专员将新员工个人信息加入《员工花名册》、《岗位人员名单》。
三、试用期离职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三)用人单位证明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已经公示并已经向应聘的劳动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在公示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诉讼保留证据;但实际上在公告栏内张贴是很难保存的,如果是报刊登载可保存登载的报纸。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印制在《员工招聘登记表》上,供应聘人员填写和阅读后要求其签名表示已经知晓。
3、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要求;
(2)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
(3)身体患有不宜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
(5)其他不符合所从事岗位个性要求的情况。
强烈建议用人单位采用这种方式。
5、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对录用条件有规定的,要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告知,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建议用人单位采用2、4、5项办法,简单易行,不花多少代价。
(四)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技巧和方法
1、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在有了录用条件的情况下,还要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促使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试用期间的考核鉴定制度。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员工试用期考核鉴定制度,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运用专人带班、集中培训、组织笔试、对日常绩效与表现记录等形式,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以了解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有试用期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就可以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2、采取书面形式向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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