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资产管理,切实履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保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重要决策的实施,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更好地适应“三步走”发展战略的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制定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责和组织机构
(一)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办法》对全市国有土地资产进行管理、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审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调整方案、重大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化运作方案;审议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审议需提交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部门席位制。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审议事项的初审工作;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议定事项的组织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的执行、协调、组织、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记录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的议定事项,并写出会议纪要,印送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或议定的事项(保密的事项除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协调联络机构,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管理处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有关报批事项审批前的业务技术复核等具体工作;负责各项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及会务等工作;负责各项审议报告和议定事项贯彻实施的协调、汇总、督办工作。
二、会议制度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召开例会。在两次例会之间如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审定,也应及时安排召开会议。全体会议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主任对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决策。审议决策的事项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审议决策报告,并印发执行。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授权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署审议报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遇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委决定。
三、工作程序
全体会议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审议事项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报告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并负责会议的有关保障服务工作。
(一)凡提交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主任和副主任以及各成员单位。
(二)主任和副主任批准同意审议的议题,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需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初审意见,提前3天上报主任和副主任,分送各成员单位。
(四)全体会议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介绍审议事项和初审意见,各成员单位进行讨论,议定审议意见,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进行决策。
(五)对全体会议决策的审议项目,可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批准文件。
(六)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决策、批准项目的实施,并将实施结果上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
四、议事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保证出席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召开的审议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各成员单位应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顾全大局的原则,积极参与审议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在审议工作中应认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正在组织审议和需要保密的项目,不得对外泄露。
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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