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征地怎样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18:51:57 236 人看过

一、对于农民土地征地怎样赔偿

1、土地征用补偿计算公式是: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乘以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乘以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

3、青苗补偿费=年产值除以耕种季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土地征收与征用有什么区别

征收与征用既有共同点,又存在不同之处。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征收和征用存在如下区别:

(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征用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能适用,而征收则不以紧急需要为前提,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进行征收。

(二)适用的对象不同

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则是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征收的对象仅为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可为动产和不动产。

(三)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在于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其客体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附着于所有权之上的其他权利,征收后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而征用的目的仅在于获得征用财产的临时使用权,并不导致征用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在紧急状态消除后,国家应当将所征用财产返还给权利人。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例如:城市房屋拆迁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永久收回,这属于征收;而在紧急状态下,如为了防洪,临时征用公民房屋的,在防洪结束后应将房屋予以返还。

(四)适用的补偿不同

由于征收需要移转财产所有权,而征用仅为对财产的临时使用权,因此两者的补偿标准自不相同。国家在征收时,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及其他费用,如导致房屋拆迁的,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导致农用地收回的,应当保障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在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被征用财产在紧急使用后没有毁损、灭失的,应当返还原物,并就该物的使用费进行补偿,该补偿自然远远低于对财产所有权的补偿。当然,如果被征用财产在紧急使用中被毁损、灭失的,则应当按照该物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三、土地征收的含义是什么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四、土地征收是否具有补偿性

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被征收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体现了对土地征收权的约束,也是对被征收人失去财产的慰藉。土地征收在实质上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尽管这种转移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无须通过合意发生,因此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强制交易。这就涉及对价的问题,征收补偿正是土地征收的对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被国家征收,将直接威胁其生存基础。只有合理的安置补偿,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n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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