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以交付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从机动车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包括什么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包括如下: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三、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特性
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特性如下:
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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