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推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0:40:17 213 人看过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28生效日期:2003-05-28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3年5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时,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将计划涉及的拆迁范围及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拆迁房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五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及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除施工的安全责任及经济责任、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拆迁期限、补偿方式及奖励办法、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有关合法文书。

第九条申请拆迁的单位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经批准实施分期拆迁的,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具有与拆迁规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组织实施能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委托承担拆迁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并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估价机构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拆迁范围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并于批准延期之日起5日内将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名称;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建筑结构和面积、用途;

(四)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载明安置房屋的地址、建筑结构和面积、楼层和房号、交付期限、差价结算方式;

(五)拆迁补偿安置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拆迁纠纷的解决方式;

(九)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照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两次以上拆迁当事人签名盖章或经当地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的拆迁协商记录;

(三)相关的权属证明和法律事实依据;

(四)裁决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裁决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裁决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裁决机构应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裁决机构应在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师宗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师宗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5)》、《师宗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师宗县城市规划管理制定以下实施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规划编制和调整行为

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按照法定年限进行修编。

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和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建设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严格项目审批

审批权限

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点、投资在50万元以上建筑的建设方案及所有临街建筑的建设方案,由县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

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点和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非临街建筑建设方案,由建设局规划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审批,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审查,会议讨论,集体审批。

项目选址审批

规划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的规划意见;

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批。

建设方案审批

规划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

核发一书两证

建设局按照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证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技术规定

建筑风格。建筑风貌应体现现代生态城市风貌,建筑单体形式可丰富多变,避免千篇一律,但整体风格必须和谐统一。具体要求是高层建筑必须体现现代化,中层建筑以中式、欧式相结合为主(屋顶和局部采用坡屋面),低层建筑以中式传统建筑为主(全坡屋面)。

建筑色调。建筑色彩必须与环境相协调,总体以清爽淡雅为主。新区、新324国道沿线及老城区高层建筑以淡雅、稳重的灰白色(自然青石色)为主,外饰必须采用石材或新型材料装饰;低层建筑(如住宅小区、高场等)以鲜活、明快的浅黄、黄红色为主。总体上体现出现代的、充满活力的师宗形象。

建筑后退红线。城市主干道(40~60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2米以上,城市次主干道(24~36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8米以上,城市支路(12~18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5米以上。

绿地率、建筑高限、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道路交叉路口建筑退让距离、停车位配备等技术指标,按照《师宗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规划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对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追究行政责任。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布点建筑的项目,由建设局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由建设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随意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标准和建筑退让距离等,违者按照违法违章建筑查处。

建设项目必须向建设局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必须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房屋修缮必须申请办理房屋修缮许可证,违者按照城市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建设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查处、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国土资源、公安、法院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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