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4:20:30 318 人看过

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实现的保证,财产的减损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降低。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为一旦被撤销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可能减少的财产不会减少,而该增加的财产仍会增加,以此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以给付财产为目的合法债务;

2.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3.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4.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5.处分财产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行使条件皆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财产无权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继承,只要不影响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普通债权人无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放弃权。

5.债权人不得就夫妻离婚判决中认定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不得就形成于债务之前的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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