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身份特征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08:15:34 131 人看过

死刑(DeathPenalty),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1]

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死刑曾遍存在于各国刑罚之中,自启蒙运动后,「是否废除死刑」这一议题在学术层面产生激烈讨论,并且在司法实践层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现行刑法保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死刑的适用。现阶段我国死刑的执行一般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并严格把控死刑核准。

《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死刑犯怀孕了还会执行死刑吗

死刑犯怀孕了不会执行死刑。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2、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一般会改判为无期徒刑;

3、由于罪犯正在怀孕停止执行死刑的,即使以后生完孩子也不会再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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