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事实收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1 04:47:53 251 人看过

一、哪些是事实收养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收养小孩条件是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收养人需要没有子女;

2、收养人需要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3、收养人没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相关疾病;

4、收养人的年龄需要在30周岁以及以上。需要注意的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登记程序是哪些

收养登记程序如下:

1.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

3.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办理登记,发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n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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