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江北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9:35:11 25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因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医疗机构自身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2)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4)医疗机构歇业;5)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二、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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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照清单准备相关材料,盖章及法人/负责人签名,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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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市卫计局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wsbs.hi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须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系统自动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理由或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由局医政科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工作的准备;必要时(公示期5个工作日收到投诉举报时)由医政科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内容与投诉举报内容相关。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或《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窗口查询(地址:江北文华一路大隆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电话查询(电话:0752-2898731)和网上查询(网址:http://wsbs.hizho.gov.cn)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补正材料。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当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载明材料补正要求;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应出在5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4.审查。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由局医政科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工作的准备;必要时(公示期5个工作日收到投诉举报时)由医政科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内容与投诉举报内容相关。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或《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窗口查询(地址:江北文华一路大隆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电话查询(电话:0752-2898731)和网上查询(网址:http://wsbs.hizho.gov.cn)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北文华一路大隆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卫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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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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