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决议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吗
就对合资公司而言,有多项议案的决策过程需由全体合伙成员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改变公司的名字,必须得到所有合伙成员的一致认同;
其次,关于公司经营项目与营业场址的变更,同样需要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决定;
再者,处理公司的固定资产,如房产等,亦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讨并形成共识;
接下来是公司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形资产的处置,这类决策同样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通过;
最后,如果公司以自身名义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或背书,也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总的来说,以上这些需要全体股东协商一致通过的事项,都属于公司的重要决策,直接关系到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遵循“一致同意”的原则进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二、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有哪些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由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清偿,仍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再由合伙企业人的个人资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伙企业的决议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全体合伙人必须达成一致的合伙企业事项
129人看过
-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协议需要获得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吗?
271人看过
-
修改合伙协议可以不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94人看过
-
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75人看过
-
合伙人企业多少股份可通过决议
295人看过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全部亏损
223人看过
-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协议需要获得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05合伙企业变更合伙协议并不需要获得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公司不同的是,在需要变更合伙企业时,需要获得全部的合伙人的同意,这是由于合伙类型的公司,是需要由所有的合伙人一起承担。
-
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一方同意,还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您介绍的参与合伙人经营程序看,第一,没有订立书面的协议,只是张某代征求其他二合伙人的意见,原合伙人未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也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
-
2022年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9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提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
同类合伙企业的决议如何通过?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1)决议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2)须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出外)。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