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可以是商标权主体。
社会组织也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也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属性,包括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一般社会组织的注册形式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基金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一、社会组织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有哪些
1、简单地说有这几种: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合同等。
2、商标我们通常可以理解成品牌名称。社会组织做品牌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要把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但是也有一些品牌作为商标申请,其缺乏显著性或与已有的注册商标有类似,注册商标成功率不高的,同时持有人又不想更换标识使用的,建议可以申请版权保护。
3、版权涉及到的内容在社会组织会稍微多一些:机构开发的课件,一般是作为机构享受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也有上一条所说的设计的图片、设计的形象等也是可以进行版权保护的;更多是各种开发的课程,撰写的报告,研究的成功等。如果这些课程,或者培训的资料,流传到网络上,对某些教育类型的社会组织,估计就会被其他的机构所侵权。
4、专利会比较少。创新性比较强的机构,会有这方面的需求,比如有些环保机构,或者残疾人服务机构会有一些发明专利要申请。
5、合同分对内,对外。对内是指与员工或志愿者的协议里,明确增加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
二、商标权主体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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