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辩权定义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二,合同抗辩权的种类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
1、。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交租金有履行抗辩权吗?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出租人出资购买的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但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其性质不同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它不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融通资金的对价。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收回其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
1、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本来承租人是依照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的,只负有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这是承租人享有的一种期限利益。但是,在承租人未按时交付租金,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租金时,则承租人的期限利益丧失,出租人不仅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已到期的租金,而且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不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这是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所以在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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