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7:33:19 40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林木已达生理成熟、工艺成熟年限或因卫生采伐、抚育间伐需要,采伐设计符合《森林采伐规划设计》要求规定,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在规定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内(具体采伐限额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粤府函[2016]252号))。

二、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内容清晰,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森林采伐规划设计》要求,内容准确、填写清晰并加盖调查单位公章。

符合《造林更新设计》要求,内容准确、填写清晰并加盖有造林资质单位公章。

符合《森林采伐规划设计》要求,内容准确、填写清晰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内容准确,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林业局办证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人员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请。受理人员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人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受时间,并向申请人出具《连山县林业局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

2.受理:

1)受理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

3.审查

书面审查。承办股室领导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局审批领导小组核查,审批领导小组核查后提出审批意见。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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