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8:13:25 329 人看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县先实行,再逐步推开。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民政厅(1999年4月2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待金按照社会平衡、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统一优待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二、优待金统筹对象包括: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征收优待金应酌情给予减免。

三、优待对象包括: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含从部队考入军事院校的战士学员家属);享受国家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定期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

四、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以户为单位发放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40%确定,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对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其优待标准应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

五、优待金征收标准:领取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量的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征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二的标准征收;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征收;农村村民,由县(市、区)政府按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之内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标准。

六、优待金筹集办法:农村村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均由地税部门代收,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城镇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地市或者县市级政府确定征收办法。

七、每年优待的对象和优待标准,由县级政府统一核定并签发优待证,于八一前后以县市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兑现,保证当年优待金当年落实。

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适当增发当年优待金;义务兵上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全发;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县市民政局负责代存,义务兵退伍后一次付清;义务兵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无军籍职工的,上半年批准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批准的,从下年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凭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定后继续享受优待金。

易地入伍的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部队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的,停发其家属优待金。

八、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领导。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是宪法、兵役法赋予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支持军人建设的大局出发,把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思想认识、制度措施、工作力度三到位。

(二)努力营造社会统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广泛开展兵役法和双拥传统的再宣传、再教育,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社会统筹工作的热情。对在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借征收优待金之机搭车收费,加重群众负担和随意扣发、挪用、贪污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严格社会统筹优待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政府要设立优待金社会统筹办公室,负责优待金的核定、筹集、兑现和管理等项工作。统筹的优待金要设立专帐,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优待金社会统筹具体方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7日 06: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人防办:西宁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西宁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宁市做为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起着外树形象、内提品位、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目前西宁市仍有相当一部分危旧房分布于市内务区域,不仅影响西宁市的城市形象,更影响到西宁市的投资环境及经济发展。为加快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能力,拉动经济增长,对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社区居民参与”的运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集中连片开发。注重综合配套,增强
    2023-04-22
    170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
    2023-05-05
    137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区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为大力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加快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省开展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指针,以全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为动力,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社区自治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全面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完善社区功能,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发挥更大作用。二、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工作目标:从2003年开始,利用2年时间,全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覆盖(主要指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市州所在地每个社区用房面积至少300平方米,县级市和县的社区用房面积至少20
    2023-04-22
    473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建设部以《关于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建规〔2002〕38号)予以函复。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规划》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化目标、城镇发展布局与发展规模、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等的指导原则;确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的控制原则,对于指导和约束区域内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及推进区域内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各项工作。二、实施全省城镇发展战略,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按照《规划》中提出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到2020
    2023-04-22
    204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9]63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以保证社会保险金的拨付和发放,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问题。《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我们建议,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仍由设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理由:一是我省自1988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以来,养老费征
    2023-06-04
    91人看过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十三日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六月六日
    2023-04-22
    409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陕西省国家公务员人员优待政策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 陕西省公务员优待政策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 义务兵优待政策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7
      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二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经费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对义务兵家庭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
    •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何时发放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28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金或其他优惠,优惠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职,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种待遇;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本单位职工家属的相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应当保留;现役期间,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缴纳相关
    • 山西省人社厅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5
      1楼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