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必须对事实造成损害。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失误。违法行为包括两种形式:行为和不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不执行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
(3)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无论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生和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4)必须有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患者伤害的,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疏忽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非医疗过失纠纷常见的情形和原因有哪些?
非医疗过失纠纷常见的情形和原因有哪些?具体内容如下:
1、常见的非医疗过失纠纷情形
(1)在儿科临床实践中常出现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或病情突然恶化,导致死亡的现象。如肺结核或支气管扩张的患儿,易发生咳血后引起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心脏病患儿易发生心跳骤停、脑及心脏血管的栓塞,或者其他不明原因的婴幼儿猝死综合症等。
(2)某些内科疾病的诊断、治疗措施中,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如心脏插管、心脏的电起搏、心脏的电转复等,可引起心律的失常、心跳骤停、静脉栓塞、感染等;在临床使用抗心力衰竭及抗心律失常药物时,也可以引起新的心律失常发生。
(3)临床上各种内窥镜的检查,虽按正确技术操作进行,术式恰当,操作合理,也难免发生不满意的情况。如食管镜、气管镜的检查,各种体表、体内的穿刺技术等效果不佳。以上都属于难以预测的不良后果,以上均属医疗意外事件,不属于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并没有责任。
(4)虽然医务人员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但因为患者的特异性体质,仍发生不幸;或因患者对药物的严重过敏反应,经积极抢救不能挽回患者的生命,导致死亡等。
(5)在非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里,还有一部分属于患者方面的原因。如患方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自然发展趋势和后果,对无可非议的诊疗过程,主观上认为自己因信任医疗机构才就诊于此,所以,在此期间只要患者发生死亡及其他不良后果,就属于医务人员的某种过失造成的。还有的患者由于康复心切,在接受经治医师的全部治疗措施之外,还背着医师和护士暗地里接受他人的治疗,或是私自在药店购买药物使用,由此导致同类药品使用量过大,最终发生药物中毒反应及药物的配伍禁忌等不良后果。
还有的患者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医嘱出现不良后果的,如严重肾炎患者不控制忌盐饮食,患者在胃肠道手术后的恢复期不遵医嘱节食,反而暴饮暴食,以致造成不良后果;另外,个别患者为了达到某种不合理的要求,企图将不可避免的患者死亡、残废、后遗症等不良后果说成是医疗事故或差错,以达到不合理要求或目的等等,这些都属于患者方面的原因。
2、产生的原因
(1)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规章制度,制止或劝阻患者及家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患者及家属无理取闹、恼羞成怒,辱骂、殴打医务人员。
(2)开展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各种舆论对目无法纪、打砸医院、依法处理的案例报道不够充足。相反披露医德医风的事例相对较多,使医患关系经常处在紧张状态。
(3)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因达不到患者及家属的非分要求,致使家属使用过激手段,无理取闹。
(4)有关部门对医院是一个复杂治安场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
(5)一些吸毒成瘾分子经常窜至院内,行凶威胁医务人员,强行索要麻醉品,严重侵犯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6)将家庭矛盾转嫁到医疗机构内,纠集亲朋好友妨碍或阻拦医院治疗工作,同院方发生冲突。
(7)患者及家属的医学知识的缺乏对医疗行为无端猜疑和不信任,产生误解,引发纠纷。
(8)患者的家属无视医院规章制度,在院内设死者灵堂,烧纸钱,诅咒医务人员等。个别以风俗为由,强行运走尸体,大搞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
(9)将社会矛盾扯到院内。院方经常抢救因社会矛盾激化而伤亡、自杀人员,患者治愈后,此类患者往往以有关部门(单位)问题没有解决为由,不肯出院,迁怒于院方产生纠纷。
(10)因各种原因病人私自出走、自杀,但家属以此为由,不但不付医疗费,相反伺机敲诈院方,嫁祸于人。
综上,非医疗过失纠纷主要有5种类型,产生的原因多达10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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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纠纷与非医疗过失纠纷的区别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01、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程等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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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责任纠纷的认定有哪些情形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201、医疗纠纷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除医疗机构所属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以外,还包括医疗机构聘请外单位的医师、专家、临时坐诊的医务人员或进修、实习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务人员不是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