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纠纷的责任的认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09:25:11 410 人看过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必须对事实造成损害。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失误。违法行为包括两种形式:行为和不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不执行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

(3)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无论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生和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4)必须有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患者伤害的,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疏忽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非医疗过失纠纷常见的情形和原因有哪些?

非医疗过失纠纷常见的情形和原因有哪些?具体内容如下:

1、常见的非医疗过失纠纷情形

(1)在儿科临床实践中常出现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或病情突然恶化,导致死亡的现象。如肺结核或支气管扩张的患儿,易发生咳血后引起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心脏病患儿易发生心跳骤停、脑及心脏血管的栓塞,或者其他不明原因的婴幼儿猝死综合症等。

(2)某些内科疾病的诊断、治疗措施中,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如心脏插管、心脏的电起搏、心脏的电转复等,可引起心律的失常、心跳骤停、静脉栓塞、感染等;在临床使用抗心力衰竭及抗心律失常药物时,也可以引起新的心律失常发生。

(3)临床上各种内窥镜的检查,虽按正确技术操作进行,术式恰当,操作合理,也难免发生不满意的情况。如食管镜、气管镜的检查,各种体表、体内的穿刺技术等效果不佳。以上都属于难以预测的不良后果,以上均属医疗意外事件,不属于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并没有责任。

(4)虽然医务人员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但因为患者的特异性体质,仍发生不幸;或因患者对药物的严重过敏反应,经积极抢救不能挽回患者的生命,导致死亡等。

(5)在非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里,还有一部分属于患者方面的原因。如患方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自然发展趋势和后果,对无可非议的诊疗过程,主观上认为自己因信任医疗机构才就诊于此,所以,在此期间只要患者发生死亡及其他不良后果,就属于医务人员的某种过失造成的。还有的患者由于康复心切,在接受经治医师的全部治疗措施之外,还背着医师和护士暗地里接受他人的治疗,或是私自在药店购买药物使用,由此导致同类药品使用量过大,最终发生药物中毒反应及药物的配伍禁忌等不良后果。

还有的患者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医嘱出现不良后果的,如严重肾炎患者不控制忌盐饮食,患者在胃肠道手术后的恢复期不遵医嘱节食,反而暴饮暴食,以致造成不良后果;另外,个别患者为了达到某种不合理的要求,企图将不可避免的患者死亡、残废、后遗症等不良后果说成是医疗事故或差错,以达到不合理要求或目的等等,这些都属于患者方面的原因。

2、产生的原因

(1)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规章制度,制止或劝阻患者及家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患者及家属无理取闹、恼羞成怒,辱骂、殴打医务人员。

(2)开展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各种舆论对目无法纪、打砸医院、依法处理的案例报道不够充足。相反披露医德医风的事例相对较多,使医患关系经常处在紧张状态。

(3)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因达不到患者及家属的非分要求,致使家属使用过激手段,无理取闹。

(4)有关部门对医院是一个复杂治安场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

(5)一些吸毒成瘾分子经常窜至院内,行凶威胁医务人员,强行索要麻醉品,严重侵犯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6)将家庭矛盾转嫁到医疗机构内,纠集亲朋好友妨碍或阻拦医院治疗工作,同院方发生冲突。

(7)患者及家属的医学知识的缺乏对医疗行为无端猜疑和不信任,产生误解,引发纠纷。

(8)患者的家属无视医院规章制度,在院内设死者灵堂,烧纸钱,诅咒医务人员等。个别以风俗为由,强行运走尸体,大搞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

(9)将社会矛盾扯到院内。院方经常抢救因社会矛盾激化而伤亡、自杀人员,患者治愈后,此类患者往往以有关部门(单位)问题没有解决为由,不肯出院,迁怒于院方产生纠纷。

(10)因各种原因病人私自出走、自杀,但家属以此为由,不但不付医疗费,相反伺机敲诈院方,嫁祸于人。

综上,非医疗过失纠纷主要有5种类型,产生的原因多达10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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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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