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6:44:42 500 人看过

1987-10-22

(1987年10月22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口食品及其货主。《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所列的品种除外。

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要求或对方国家(地区)法规所生产的专供出口(包括面向港澳、台地区)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的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特殊营养食品:通过改变食品中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含量比例或控制热量以适应某些疾病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药膳:为辅助治疗某些疾病,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加入中药配制而成的非定型包装菜肴。

第四条使用营养强化剂必须遵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由卫生部颁发。

利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外的物品(包括药材)作食品新资源的,按照《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六条利用中药材作食品新资源者,报请审批时除《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其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其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阶段的试验资料。

(二)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试验资料。

(三)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非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阶段的试验资料。

第七条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经售,销售地区不限。

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按照习惯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食品中配制的非定型包装食品,且已沿用30年以上的,经所在地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本地加工销售,但不得使用药膳名称。

上述食品被批准后,不准增加药物品种、用量、不准扩大添加的食品品种范围。

第八条药膳餐厅必须经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发给药膳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药膳餐厅用于配制药膳的中药品种(除《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规定的品种以外)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药膳配方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备案。

药膳餐厅的食品卫生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

第九条特殊营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前必须提出配方及其根据、实验研究资料(可引用其他研究者的结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特殊营养食品必须采用定型包装,并在包装和标签上使用表示其营养特点的名称,说明主要成份及其含量,使用注意事项、出厂日期、保存期等。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九条批准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宣传疗效或保健作用。禁止在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广告上有下列内容:

(一)“疗效食品”、“保健食品”、“强壮食品”、“补品”、“营养滋补食品”或其他类似词句。

(二)“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宫迁秘方”或其他类似词句。

(三)中医辩证施治各项治疗原则的用语。

(四)在食品名称上冠以中药名称,或以中药图像、名称暗示疗效和保健作用。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和食品卫生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卫生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8: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验资相关文章
  •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第三条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第四条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第五条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第六条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
    2023-06-06
    445人看过
  •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5日卫监字(89)第43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机关集体食堂)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增补内容。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通过培训达到基本掌握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科学知识。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023-04-24
    381人看过
  • 哪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经营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具体如下: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兑制的假酒。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吊白块的米粉等。三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四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是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七是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八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九是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十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是无标签的
    2023-02-24
    426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禁止的食品处罚有哪些加重
    1、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旧《食品安全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新《食品安全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时,对于明知是违法,还为其提供场所或者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下列情况,旧《食品安全法》的处罚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新《食品安全法》的处罚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
    2023-05-01
    406人看过
  •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酒、酱油、发酵食品、腌制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种容器内壁所使用的涂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涂料。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规定的原料、配方、涂覆及处理工艺使用,不得任意改动。第四条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第五条不得使用沥青作为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第六条生产企业利用新原料生产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在投产前必须提供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等)和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第七条生产的涂料应按卫生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第八条所用涂料出厂前必须在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用的标志,并注明品名、型号、日期、批号、生产单位、
    2023-06-06
    221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哪些食品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
    2023-04-12
    39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注册资本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验资
    词条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 更多>

    #验资
    相关咨询
    •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8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也就是说卫生局发放卫生许可证。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
    • 哪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04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
    • 哪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8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
    •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14
      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用甲醇制成的假酒。第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添加米粉等。第三,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地沟油等。第四,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第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七,营养成
    •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水果果木等?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8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