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获得11万赔偿,山医一院未尽告知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1:05:09 59 人看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调解一起罕见的医患纠纷案件: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手术时未及时向患者常某或其家属告知病情,致使常某癌瘤扩散,医院因此向常某致歉并愿意赔偿常某11万元。

2001年初,八十多岁高龄的常某到山医一院就诊,被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遂在该院做了手术治疗。去年5月,常某感到身体不适,再次到山医一院就诊,被诊断为前列腺癌晚期,癌细胞扩散。常某家人诧异,在查看上次住院的病历时发现:常某上次手术后的病理报告即显示为前列腺癌。常某及家人据此认为,由于院方未将此病情告知常某或其家人,致使此后较长时间内延误了诊治,常某体内的癌细胞扩散,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未尽赡养义务能否分死亡赔偿金

1、赡养义务人未尽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死亡后,当事人可以主张分配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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