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补缴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12-19 16:33:50 323 人看过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的: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

3、仲裁委、法院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4、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工伤待遇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5、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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