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注册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按属地原则进行注册。特殊行业需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注册管理的,由国家经贸委授权。
国家经贸委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的管理机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是辖区内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机关。
企业法律顾问集中的省辖市,注册工作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授权,可由市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办理。
第四条注册工作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的法制机构办理。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经省级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可以代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第六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经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五年后第一次申请注册者,须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证明。取得资格五年后第一次注册者还应当提交经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管理机关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第九条注册管理机关受理注册申请,应对申请人的条件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给予注册。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在30日内作出给予注册或者不给予注册的答复。不给予注册的,应提出书面理由。
第十条经审核批准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由注册管理机关向其颁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执照,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注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办理者,原注册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重新申请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二)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参加继续教育或累计不少于6日的法律或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培训工作可由注册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不完全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注册管理机关可以依其情形决定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或得到合理处理后,应当予以注册。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注册管理机关审核确认后,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注册后,企业法律顾问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经企业提出和注册管理机关认定,注册管理机关可以注销其注册,同时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注册申请人不服注册管理机关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注册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随意附加其他条件,侵害企业或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省级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在年终将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和人员使用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注册管理机关应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抄送该行业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和人员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接受人事(职改)部门的检查、监督。注册管理机关应当在年终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和人员使用情况抄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使用统一的注册印鉴。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注册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对于企业来讲,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管理。这一原则,也是对企业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要求,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履行职责的基本特征。(2)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本企业的权益,这是由其职业性质决定的。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要依其职责全力予以维护。如果企业谋取的权益是违法的,企业法律顾问不应支持、维护,而应当是提出法律意见,加以制止。支持、容忍本企业从事违法行为,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职业道德不相容,应受到相应的处罚。(3)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办理其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而不应当承担本企业之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有些国家对此要求是很严格的,如日本、法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两种职业不能相互兼任。虽然美国等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多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但企业在聘用时,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不得再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非本企业的法律事务。企业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考虑成本,企业法律顾问是按照全职员工来计算工作量并确定年薪的,如果企业法律顾问身兼他职,不能全力投入本企业工作,企业等于多支出了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二是考虑利益,如果企业法律顾问身兼律师工作,在处理与本企业权益有关的法律事务时,企业权益可能面临风险。(4)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基本上可分为“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两大类。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避免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后者是纠纷发生后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两大类工作中,前一类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风险,消除纠纷隐患。有效的事前防范,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这也是企业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目的。因此,评价企业法律顾问水平和业绩,不应当仅仅是看其“打官司”的能力和业绩,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避免纠纷、消除“打官司”隐患的能力和业绩。这就要求其在参与企业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经营决策中“不仅仅说不”,即不仅仅从法律的制约性上否定一项决策,指出其风险所在,而且要为企业经营者指明法律上可行的企业途径,使企业决策得以实施。(5)以管理为主的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很明显,第一类工作应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有明确的定位,有制度保证其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也就是说,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管理链条中,法律事务机构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某些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企业法律顾问也正是依此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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