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为广告词内容的相似,同是生产润肠通便类保健品的青岛海龙保健品研究所,将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4月26日即“国际知识产权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及广告文案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原告海龙研究所称该所是保健食品丁氏润通茶的生产厂家,在国内率先完成了关于润肠通便产品的五篇广告文案兼专用广告用语,并最先在长春《城市晚报》、郑州《大河报》等报纸上刊登发布。篇名分别为《给肠子搞革命咱也疯狂一把》、《别让你的肠子成了垃圾桶》、《喝茶-洗肠热席卷京城》、《宿便象腐肉,女人咋忍受》、《丁氏润通茶清宿便给肠道洗澡》。上述广告是以该所名义发布,体现该所的意志,并由其承担责任,属于法人作品。
三被告联合制售的“御生堂”肠清茶属于与我所产品同类的保健食品,其为扩张市场报复竞争对手,自2003年8月份起至今采用整版抄袭、剽窃广告文案和广告用语的不正当手段,在全国上海、天津等25个省市60多家报纸投入1000多万元广告费,使用剽窃抄袭文案达500余次之多。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告著作权,使其产品形象在全国市场上遭受不正当覆盖与破坏,造成巨大损失。故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在发布侵权广告的所有报纸上登报承认其故意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氏润通茶与“御生堂”肠清茶属于功能相近的保健品,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也是同一的,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同业竞争关系。但是,丁氏润通茶与“御生堂”肠清茶的功能虽然相近,但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广告宣传内容也必然绝对地相似。法庭查证表明,“御生堂”肠清茶的广告文案只是在丁氏润通茶的广告内容基础上进行了微小部分的增加或删改,有的甚至只是将产品名称、价格、城市地点进行了简单替换,连使用的具体标题都基本雷同。这种相似的程度,足以引起消费者乃至零售商们将这两种产品进行联系,甚至造成误认。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青岛海龙保健品研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原告青岛海龙保健品研究所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相关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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