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2 11:28:31 295 人看过

丁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向孙某借款,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提交了房产证原件及载明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借款5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局以此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丁某未还款,法院拍卖房屋,但因房屋面积只有70平方米,孙某遂以该局办理手续时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其1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认定该局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院可根据孙某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B.孙某应对房管局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提供证据

C.法院应对房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与行政赔偿争议一并审理和裁判

D.孙某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

选项B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选项C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可知,并非一律要求一并审理。

选项D说法错误。本案中房管局因渎职造成孙某财产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n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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