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和海洋运输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01:26 246 人看过

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损失形式,包括海运、陆运和内河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部分损失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指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救难措施所导致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单独海损则是不具备共同海损性质且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

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损失形式,包括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部分损失则是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单独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亦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

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损失形式,包括海运、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变质,后者是为避免实际全损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部分损失是指不属于全损的损失。共同海损是为解除共同危险采取的救难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而单独海损则是未达全损程度的损失。海损在海洋运输中是不可避免的风险,合理的保险和管理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四条 【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一条 【利息和手续费】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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