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装修费用的扣除要求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1:50:23 225 人看过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纳税。第二,《北京市实施细则》颁布后,税务机关应该采取什么方法确定房屋原值和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关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公告》(2013年第3号),对个人转让房屋依法征税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能够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当严格依法按转让所得的20%计算征收。

(1)自2013年3月31日(含)起,纳税人在完成网上签约的二手房交易和办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国税发[2006]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提供了相应的证明,证明房屋原值。根据不同的住房供应量,房屋原值如下:

1。自建房:指在建造和取得产权时所支付的实际建造成本和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原购房人实际缴纳的房价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的原公有住房标准面积价格,加上原公有住房超过标准面积价格,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收入和相关税费。

已购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共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城镇安置房:根据《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原值分别为:

(1)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后实际支付的购房房价(2)被置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格及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易方式。被拆迁人除换房外获得部分货币补偿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和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的差额作为换房的原价;(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交易方式。被拆迁人取得被拆迁房屋并支付部分货币的,被拆迁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加上支付的货币和缴纳的相关税费。

能提供相应房屋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应凭证后确定房屋原值。纳税人同时提供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按哪一份确定房屋原值。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应房屋原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核实房屋原值。(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审核核实房屋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款以及与房屋装修、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有关的费用,纳税人未提交有关费用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改正;纳税人不改正的,经纳税人签字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及相关合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房屋原值及相关合理费用在房屋交易价格中扣除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

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房屋原值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核实房屋原值的,个人所得税按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4)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情况核定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款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房屋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纳税人实际支付装修费用,如能提供统一的税务发票,且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姓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审核情况,按以下比例扣除转让房屋的实际装修费用: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等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中注明房价含装修费(铺地板、配卫生洁具、厨具等)的,装修费不得重复扣除。(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缴纳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

1;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财产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姓名不一致;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未附进货清单。对于转让个人使用5年以上取得的所得,哪一个是家庭唯一的客厅,是否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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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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