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正式实施。继成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后,濮阳市也成为我省首个在全市范围内“真金白银”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的省辖市。
推进新型城镇化,让进城农民“居有其屋”,不少地方政府都积极引导。然而,农民一个最放心不下的问题是:农村的宅基地,以及承包地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尽管绝大多数农民迫切希望进入城市享受与市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公共服务和生活方式,但大多数农民并不愿意放弃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在进城后继续享有、能否变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民进城的态度。
之前,一些地方政府曾推出“土地换户口”、“土地换社保”政策,即农民将承包地、宅基地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而申请取得城镇户口,引发激烈争议。户籍改革本身就是为了促进社会保障的平等获得,农民获得城镇户籍及相应保障不应付出特殊代价。但就农村土地使用权而言,如果农民进城之后继续享有,那该如何行使呢?实际上,农民进城后,对农村土地的依附性越来越弱,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势必闲置。假如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承包地等不能处理掉,就会成为农民的鸡肋。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农民落户城镇之后,是无法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以行政方式配置,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先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身份获得的,也不允许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和流通。如此一来,农民面临两难境地,农村土地使用权在进城时“弃之可惜、变现无门”。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之前,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流转,是因为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被定位为国家安排的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福利,福利品当然不能依据市场方式配置。然而,如今承包地、宅基地已从福利品转化为市场中的一种资源、一种商品,就应该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进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保障机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应按照私法规则由当事人通过自治来决定其得丧变更,与权利人的户籍身份脱钩;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理应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允许权利人自主流转,在市场的调节下使宅基地流动到最能发挥其价值的主体手中。如此一来,农民才不会被束缚于土地之上,成为户籍改革的真正受益者,放心、安心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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