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及政策补贴审批办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7 01:33:35 361 人看过

事项名称:购买经济适用房及政策补贴审批

事项编码:JS060000FC-SP-0004实施主体:市房管局

事项类型: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5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0513-85529193监督电话:0513-59000510

办理地点:南通市人民东路42号房产交易大厦10楼(南通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

受理条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政发〔2009〕96号)等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样例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离婚未再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离婚后的婚姻状况情况),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是

2家庭房产状况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已出售的,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农村住房提供建房审批表是

3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是

4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是

5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是

6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是

7申请政策性补贴的,还需提供新购住房产权证及契税发票、购房发票是

8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申请表是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申请表.doc

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依据内容发布部门发布时间附件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1月19日

2《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数据库信息查询、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江苏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日

3《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政发〔2009〕9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政策性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交回,并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离婚后的婚姻状况情况),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2.家庭房产状况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已出售的,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农村住房提供建房审批表。3.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5.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6.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政策性补贴的,还需提供新购住房产权证及契税发票、购房发票。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者合同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资产等信息,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初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状况、房产状况、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以及资产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所在区民政局。(三)家庭收入审核。区民政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四)住房状况审核。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收到区民政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房产管理局。(五)集中公示。通过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审核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局定期在市主要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六)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发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七)经批准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按申请顺序予以编号,办理相关手续,转入轮候配售;经批准领取政策性补贴的,凭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领取补贴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以及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南通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16日

常见问题:一、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及政策补贴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有哪些答: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离婚未再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离婚后的婚姻状况情况),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2.家庭房产状况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已出售的,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农村住房提供建房审批表。3.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5.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6.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政策性补贴的,还需提供新购住房产权证及契税发票、购房发票。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者合同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二、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的相关信息有哪些答:1.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2.办理部门:南通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3.办理地点:南通市人民东路42号房产交易大厦B座(南通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服务大厅);4.服务电话:0513-855291930513-855198095.监督电话:0513-855308096.公交路线:目前途经市政务分中心的公交路线主要有4、5、10、12、22、36、52、55、101、301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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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4日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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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2015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
    • 常德经济适用房征地补偿政策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21
      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
    • 限购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怎么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2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