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1:17 237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承租本市房屋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未取得《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第五条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二)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的居住地与出租房屋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管界的,应当同时提交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第七条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一)无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

(三)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尚未痊愈的;

(四)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

(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第八条《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出租房屋内的明显处;出租房屋标牌应当安装在出租房屋门口的明显处。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出租房屋标牌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作。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第九条出租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与公安派出所签定书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同时带领或者督促其到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本市《婚育证》。对逾期未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制止非眷属关系的男女承租人同居一室;

(四)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六)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本市《婚育证》;

(二)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无《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擅自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责令其解除非法租赁关系,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悬挂《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安装出租房屋标牌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年检,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出租房屋标牌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

(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

(五)出租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罚款。

因违反规定被房地产管理机关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

凡受到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租房屋。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的,给予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二)对利用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暂住证》,责令限期离京。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出租人申领《房屋租赁安全许可证》,出租房屋标牌和办理年检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第十五条向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出租私有房屋的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关于加强暂住人员租赁私有房屋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2: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北京市规定房屋租赁价格上限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
    2023-07-07
    456人看过
  •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专用线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强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均依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管理单位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运输指挥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专用线共用发展规划布局;二、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的货场装卸能力不足;三、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完成本单位运输计划的前提下,有富余的运输和装卸能力;四、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站台、货位、场地、仓库、照明、消防及装卸机械等设施。五、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第五条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一、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部门按
    2023-06-08
    150人看过
  • 大连市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旅馆业,以下称出租人),以及租住房屋的外来暂住人口(以下称承租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依据本规定对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实施治安管理。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作好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按市政府的规定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并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凡属危险和违章建设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承租人承租房屋,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给的外出务工、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第七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按下列规定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
    2023-04-24
    340人看过
  •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1991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维护(含专项维修)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安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条申请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取得证明后,方可按照《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开业许可证明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关联法规: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二、承修机动车时,须查验送修车辆的行车执照、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送修人的驾驶证和居民身
    2023-04-24
    388人看过
  • 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已被修正][失效]-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4号发布日期:1995-8-10执行日期:1995-8-10失效日期:1998-1-1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市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质量监督、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第四条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婚检单位),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涉外婚姻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婚检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局审查验收合格后,领取《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许可证》:一、有婚前医学检查科,科内设有分诊室、专用男女检查室、内科诊室、咨询室、婚前宣教室、资料室;二、有
    2023-06-11
    393人看过
  •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意见
    各区(县)房管局(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各区、县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进行登记备案。二、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租赁办)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所属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办)按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租赁办指导。三、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房屋租赁。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于房屋租赁:1、以联营、承包、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
    2023-06-10
    452人看过
  •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方便群众,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正当经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三、无固定职业或待业。第三条申请从事三轮车业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三轮车行车执照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区县三轮车管理站(以上简称管理站)申请;经管理站审查合格,发给合格证明;从事货运的,同时发给《营运证》。二、持合格证明和《营运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三、持营业执照向原申请的管理站办理从业登记,领取统一式样的营业标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到其他区、县经营的,应持原登记的管理站的证明,向所去地的区、县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2023-04-23
    325人看过
  • 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航政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的完好,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航道航政管理,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为保护航道、航道用地和航道设施,规范航道建设、养护作业,控制临、跨、过航道的设施,制止侵占、损害航道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政管理。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航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交通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航道航政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航道航政管理工作。第五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或者损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第六条本市航道的技术等级分为五、六、七级和等外级航道,其通航保证尺度以设计
    2023-04-23
    441人看过
  • 北京修改房屋租赁规定:租期内不得擅自涨价
    如果房屋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较大的租金异常波动,政府即可授权干预。近日,市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草案中提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5平方米的群租房人均面积,并没有硬性具体规定,也没有采纳征集意见时市民提出的应对成套住宅租住人员的总数加以限制,而是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公布的新规首次提出,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在房源方面新规也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
    2023-06-10
    262人看过
  •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
    2023-06-10
    470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租赁备案流程
    根据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应在七日内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写以下内容:(一) 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以及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 出租的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三) 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来源证明。根据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应在七日内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写以下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以及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的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来源证明。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根据《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房屋租赁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合同等情形。同
    2023-09-03
    287人看过
  •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北京房屋租赁规定:"租房人均面积需超10平"被删
    7月13日上午,北京市政府对外公布最新修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于即日起正式实施。不过,此前修订草案中拟增加的租房人均面积需超10平已被删除,并未纳入立法。政府部门解释,出租房屋的最低面积将授权有关部门制定。针对此前该规定的修订草案中提出的单位人均租住面积(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条件被删除,政府部门解释说,经过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后发现,通过人均居住面积的规定对群租加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最终没有规定具体面积标准,主要是因为各方对标准的确定争议较大,无论如何规定,不同的利益群体对标准总会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且标准的合理性也会随着租赁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规定具体的标准也不利于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对此,现在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人均居住面积,而是授权由相关部门制定,增强了标准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后的规定明确指出,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间距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二、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两建筑的
    2023-06-10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北京市租赁房屋违约责任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6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
    •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2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为单位的,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 北京市租赁房屋要注意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31
      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主要是: 1、注意确认对方是否善意; 2、签定好租房合同,对租金、物品和租房日期等进行详细的约定,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3、明确写明租金月付、季付还是年付,押金是一个月还是二个月的租金等,防止经济纠纷; 4、从租房开始到租房结束的日期时间,要认真写清楚,防止重复出租; 5、明确责任,出租方要保证所提供的物品尤其是水电煤要安全,承租方在租期内要保证房屋及物品的使用安全及不得在租期内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7条主要内容有哪些容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5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 北京市商业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是哪些呢?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9
      1、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3、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4、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