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要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税务变更登记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执照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粘贴印花税票);
(4)企业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8)提供企业从业人数、电话、邮编及全体股东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9)填写完整的《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10)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按照上述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税务部门将老的税务登记正本、副本原件收回。核发新的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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