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解散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及其责任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9:24:43 205 人看过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注销、被撤销或被关闭、自动歇业或视为自动歇业的,均可以认定该企业法人解散。企业歇业的,如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如已注销而未成立清算组的,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如既未注销,亦未成立清算组的,以企业及其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企业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的,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企业的清算主体根据企业的性质确定,国有企业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其开办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有多个清算主体的,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中,清算中的企业法人承担的是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的方式,是以被清算企业法人清算后的财产为限清偿该企业法人的债务。不论原告是仅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还是以清算中的企业法人和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判决由清算中的企业法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由清算义务人于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或六个月内组织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该企业法人的财产为限清偿债务,同时可以直接判决清算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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