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从事食杂买卖,月核定营业额3000元,每月应纳各种税款及附加175.8元。按税务机关规定,8月份的税款应在次月,即9月10日缴清。林某未按时缴纳。后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和宣传教育,林某以定额过高为由拒不缴纳。税务机关于9月24日,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对林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扣押后,林某认识到自己不缴纳税款已触犯法律,当场表示愿意补交应缴税款、滞纳金,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扣押。那么,税务机关能否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返还所扣押的货物呢?法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据此,笔者认为,扣押、查封、拍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间。因此,本案中税务机关不能解除扣押,否则,将使强制执行措施失去应有的刚性。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有很多细节应充分重视:一是对税款采取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处罚采取强制执行不受此限。二是对于非以前纳税期检查出应补交的税款(含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告诫后,仍不履行的,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以强迫为目的。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应补缴税款(含滞纳金),符合法定条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则无须先告诫,责令限期缴纳。三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四是实施扣押、查封、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参加。他们既是扣押、查封财产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五是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款为限。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他本人及他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应当予以保留。六是拍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及保管、拍卖费用的部分,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对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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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冻结。 2、划拨。 3、扣留、提取。 4、强制交付。 5、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 6、强行拆除。 7、强行销毁。 8、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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