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1 19:52:43 111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关键,其中,《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根据该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被视为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证据各类形式及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至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原则。

1.证据的收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3.在证据的运用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基本原则。

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处置

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处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五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调查,并在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时,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3.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在诉讼中的人身安全。

4.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助。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n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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