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7 08:55:46 288 人看过

一、如何界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认定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公司破产是先重整还是先清算

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不包括清算。

1、清算的定义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

2、破产重整的定义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可见,破产重整程序与清算不同,乃是重建企业财政,从而使之能够继续营运,为雇员提供就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为股东带来回报。也就是说,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使其继续存续下去,与清算的目的(消灭企业,分配其剩余财产)不同,因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不包括清算。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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