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第76条了,具体条文如下: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一、关于此条的立法本意
第76条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就因为没有适用普遍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有部分过错承担部分责任;这一条适用的是严格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理论上有争议),也就是说,加害方无论有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均要承担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免除无过错加害方的责任。虽然也要考虑被害人的过错,但这仅对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有意义,并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那么,76条的立法本意是什么呢?
1、以人为本,生命权高于路权
这一条将生命权提高极高的位置,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伤害他人的身体或致人丧命,也要进行赔偿;即使爱害一方有过错,也不能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
2、保护弱势群体
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与人的“血肉之躯”相碰撞,一般说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躯”,相比之下,很明显机动车占“强势”,行人或非机动车自然就是“弱势”了,“弱势”方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体现公平。
二、第76条的理解
1、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不用考虑责任划分,均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2、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责论处,按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首先要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能够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处置措施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减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能减少,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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