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1:01:33 201 人看过

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除此以外所有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付款等均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设定票据质权必须根据票据法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表明出质的文字,并将票据交付给质权人。设质背书不属于票据的转让,因此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因此,具有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具体而言,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票据质押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体现为票据质押要以法定方式进行,以便当事人

从统一的票据款式中,明了行为的法律性质,清晰的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出质人必须将出质的意思予以明确记载,同时签名盖章,注明背书的时间和被背书人。缺少法律要求的任何一项都会导致票据质押行为的无效。

2.票据质押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票据质押行为和其他票据行为体现在同一张

票据上,但是这些票据行为都各自独立产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前面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前面有的票据行为存在瑕疵或者无效,如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也只会导致该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不影响所有票据行为的效力,更不会波及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同时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一般而言,票据质押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要件就生效,无论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质权的基础合同的效力怎样,也不论双方对质权的担保范围等有何约定,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质权人实现质权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前手追索时,付款人和被追索人不得以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或质押的主债务无效而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但是,当出质人为付款人或被追索人时,其可以以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或质押的主债务无效而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

3.票据质押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只能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其他约定,也无论主债权情况怎样,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照票据上的文字记载认定,不允许以票据以外的其他方式证明。即使当事人由于疏忽而作了错误记载仍按照错误记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得以票据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权利或抗辩票据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5: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质押相关文章
  • 票据质押应注意什么
    我们在理解《票据法》有票据质押的规定时,应当正确以下几个问题:(1)票据质押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持票人取得的是一种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取得了票据质权,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法》所要求的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记载质押字样应当理解为只要有表明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记载即可,而无须一定要机械地记载质押这两个字样才行,记载为出质、担保等包含有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词句/语句也是可以的。(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出质人在票据上完成了背书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时,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应视为一般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4)背书人只在票据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5)根据《票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时,
    2023-06-08
    345人看过
  •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票据质押的效力是,可以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在票据上再背书,而对出质人的效力是,出质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一、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如下:1、发出追索通知,内容包括通知的当事人,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2、确定追索对象。该被追索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1)请求清偿金额。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2)受领清偿金额。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偿金额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即是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绝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
    2023-06-25
    143人看过
  • 股权质押行为具有哪些性质
    1.票据质押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体现为票据质押要以法定方式进行,以便当事人从统一的票据款式中,明了行为的法律性质,清晰的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出质人必须将出质的意思予以明确记载,同时签名盖章,注明背书的时间和被背书人。缺少法律要求的任何一项都会导致票据质押行为的无效。2.票据质押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票据质押行为和其他票据行为体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但是这些票据行为都各自独立产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前面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前面有的票据行为存在瑕疵或者无效,如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也只会导致该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不影响所有票据行为的效力,更不会波及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同时票据质押行为的效力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一般而言,票据质押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要件就生效,无论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质权的基础合同的效力怎样,也不论双方对质权的担保范围等有何约定,均不影响票
    2023-06-15
    212人看过
  • 票据再质押该怎么定性标的物呢?
    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1.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或者票据的签发、背书等无原因关系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2.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规
    2023-02-23
    200人看过
  • 以票据权利作为担保品为质押还是抵押
    一、以票据权利作为担保品为质押还是抵押民法典规定,票据是属于财产权利,所以票据为债务担保的,是属于质押而不是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
    2023-04-19
    256人看过
  • 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情形包括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如何行使票据权利(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2023-02-20
    251人看过
  • 股票质押是什么,股票质押的风险都有哪些
    一、股票质押是什么股票质押是指公司股东将持有的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股票的价值打一定的折扣后给予公司股东一定的贷款额度,公司股东可以将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或者个人的投资。二、股票质押的风险都有哪些股票质押的风险有:1.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客户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客户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2.利率波动风险。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若因提前、延期购回,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导致期限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利息支出。3.履约保障不足风险。客户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因标的证券价格下跌等原因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时,客户需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4.提前购回风险。若质押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暂停或终止上市、跨市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投资者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5.违约
    2023-04-24
    153人看过
  • 出质人抢回质押物的行为性质及数额认定
    [案情]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李某先后将一颗自称价值十几万元的裸钻和其他物品陆续质押给俞某,借款5.35万元,其间,支付借款利息数千元,后因无力赎回且又需支付利息而感到吃亏。2007年7月,吕某得知此事,表示愿意为李某出面解决,李同意。7月20日,李某以赎回质押物为由,与俞某约定于当晚10时在某酒店内结算清账。吕某当着李的面电话纠集数人至约定的酒店帮忙,授意他人订下酒店客房,并与李在房间等候。俞某与其女按约到达,李某向俞展示皮包内用于赎回质押物的3万元。俞某通知其妻将质押物品送来后,数名陌生男子冲入房内,胁迫俞某等不准动。俞某欲将桌上裸钻等物拿回,被吕某抢走。俞某质问李,李不予搭理而离开。吕某制止俞某报警,将他们押送下楼。次日零时许,吕某将质押物交给李(后均未查获)。10月23日,李某得知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逃逸。[分歧]针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吕某、李
    2023-06-11
    442人看过
  •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些什么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能力。1、票据能力(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赌债、贩毒。(1)以欺诈、胁迫手段从事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二、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是什么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3-03-03
    305人看过
  • 应付票据的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应付票据明细表:(1)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2)与应付票据备查簿的以下有关内容核对相符: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3)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应付票据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4)标识重要项目。2.检查应付票据备查簿:(1)检查债务的合同、发票和收货单等资料,核实交易、事项交易真实性,复核其应存入银行的承兑保证金,并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勾稽;(2)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付的应付票据,检查有无未入账的应付票据,核实其是否已付款并转销;(3)针对已注销的应付票据,确定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偿付;(4)询问管理人员,审查有关文件并结合购货截止测试,检查应付票据的完整性;(5)获取客户的贷款卡,打印贷款卡中全部信息,检查其中有关应付票据的信息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报表
    2023-02-19
    481人看过
  • 什么叫质押股票,质押股票怎么操作
    一、什么叫质押股票,质押股票怎么操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通俗的讲就是说把手中的股票或者有价证券,做为抵押,进行融资,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到约定回购的时候在拿现金把抵押的股票赎回。二、股票质押标的标的证券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非标的证券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他特殊情况国有股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
    2023-06-08
    77人看过
  • 票据质押的成立适用什么法律
    票据质押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即:需要在票据上进行“质押”背书。只有体现在票据载体上注明“质押”字样的背书,才属于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押需要注意两项内容:1、注明“质押”字样;2、票据质押后不得再背书转让。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2023-06-14
    298人看过
  • 提示付款行为是否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特性
    一、提示付款行为是否票据行为是的。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现定期服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二、票据行为的特性(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
    2023-04-19
    83人看过
  • 质押票据的真伪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使投资者资金到期兑付有银行信用的保障,XX猫所设计的这一结构得以成立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保障质押票据真实性。正如前文所说,票据真伪的风险是这个产品中最为主要的一个风险,由于投资者无法通过互联网直接审查纸质汇票,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了主要的票据真伪审核工作。根据XX猫平台的提示信息,为防范伪造、变造、克隆票据造成质押票据无效,公司内部采用三步流程验票,并交付银行进行二次验票,同时公司还投保了商业犯罪防护保险,如遇假票则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委托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由受托人委托银行代为验证票据的真伪的条款,这里的受托人即XX猫公司,但具体的银行指的是哪一方则并不清楚。有报道称,XX猫的托管行在4月11日出具的票据托管说明中表示,银行对审批表项下所附票据进行托收、保管,对票据的来源合法性、合规性不承担任何审查义务。因此上述协议条款中的银行很可能是XX猫委托的第三
    2023-06-06
    244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质押贷款是票据融资的一种形式。票据融资是用票据调度资金,票据持有人通过贴同未到期票据获得资金,票据质押是一种债务担保方式,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时行使票... 更多>

    #票据质押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属于什么性质的票据?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7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正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使用商业汇票。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属于货币证券。
    • 2022年商业汇票性质的票据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03
      商业汇票的性质属于货币证券。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如何理解汇票的质押性质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05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公司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 票据质押案例票据的原因关系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31
      票据行为包括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在内,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或者票据的签发、背书等无原因关系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也就是说,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票据质押仅为票据的目的而独立存在
    • 以质押为抵押的商品是不是以票据为担保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14
      1、民法典规定,票据是属于财产权利,所以票据为债务担保的,是属于质押而不是抵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