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54:34 338 人看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8-02-03生效日期:2008-02-03发布部门: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4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经2008年1月14日(2008年第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或个人的社会科学成果,或者为解决本市实际问题而由市外集体或个人所完成的社会科学成果,包括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的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第三条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鄂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设立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确定。成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五)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原则;

(六)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申报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三)依法享有著作权;

(四)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参加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其所在学会申报;

(二)各区及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的;

(二)冒名、伪托申报的;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的。

第十一条凡已在高于或相当市级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工作按评审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评选的每个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四条经评选的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市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五条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主动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

第十八条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1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9-14生效日期:2008-01-01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发布文号:穗教发[2007]38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7号),《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教育局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市教育系统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促进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并积极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经济、社会、教育实践,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制订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对全市教育单
    2023-06-08
    70人看过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市住宅及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对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重视面向城乡消费,推动住宅业现代化,搞活繁荣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各县可参照该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办法。(二)抚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临川区青云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街道办事处、荆公路街道办事处、六水桥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钟岭街道办事处、抚北镇、孝桥镇等辖区内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交易管理。(三)本暂行办法中的二级市场是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2023-06-10
    287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文广局(文物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根据《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申请人是指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包括单位或个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物局商财政局提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贷款贴息和奖励不可并用。一、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办法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最高年限为3年,抢修贷款额不得超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政府贴息50%,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要市保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人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古
    2023-06-10
    451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铁路建设克难攻坚行动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铁路建设克难攻坚行动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温州市铁路建设克难攻坚行动目标考核奖励办法2006年是温州市铁路大建设大发展的攻坚年。为充分调动沿线各县(市、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突破重点,攻克难点,实现无障碍施工,圆满完成省政府、铁道部确定的年度推进计划,决定在5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温州市铁路建设克难攻坚行动,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奖励办法公布如下:第一条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绩效优先的原则,正确评价县(市、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工作业绩。第二条考核对象为沿线各县(市、区)铁路建设指挥部。第三条考核实行计分方式,分值采用百分制;每月通报完成进度情况。第四条考核内容及奖励。(一)温福铁路浙江段:1.5月底前完成主线和站场的房屋拆迁工
    2023-06-08
    344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鄂州政办发[2008]55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职业病防治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病防治体系,使90%以上的用人单位有90%以上的劳动者获得劳动与职业卫生安全保障。二、工作措施(一)大力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要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建立台账,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未经安监、
    2023-05-03
    187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精神,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已报经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由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萧山、余
    2023-06-10
    247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本地车辆实施通行费统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是指对在湖州市区范围内登记上牌的车辆一次性征收市区“四自”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年度通行费(以下称车辆年通行费)。凡湖州市区的本地车辆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辆年通行费。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车辆年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安、物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执法、农
    2023-06-08
    174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漳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漳政[1995]综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根据闽政办[1995]59号文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漳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公会议组成组长:张向中(副市长)副组长:黄文龙(市府副秘书长)苏世添(市科委主任)成员:罗金钵(市科委副主任)王秉森(市经委副主任)陈东生(市外经委副主任)栾华胜(市农委副主任)张太林(市教副主任)李绍雄(市公安局副局长)邓来成(市司法局副局长)赖忠义(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简清水(市文化局副局长)郑文川(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李惜真(市卫生局副局长)张阿墙(市工商局副局长)陈仁智(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胡金沛(漳州海关副关长)陈明杰(市新闻出版办公室主任)陈辉明(市府办科教文卫科科长)王
    2023-06-05
    498人看过
  •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常政发〔2007〕27号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
    2023-04-22
    14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十二日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第三条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
    2023-06-10
    66人看过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鄂州市20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拆迁任务、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做到责任到人,保证工作进度。各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驻扎拆迁安置点,加强组织协调督办,确保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以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拆迁安置任务。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鄂州市20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2008年,在城市及工业建设中计划拆迁房屋80多万平方米,重点建设项目安置面积达40多万平方米。为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拆迁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鄂州市2008年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胡运星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丛林、市建委主任余学谦、市房产局局长柯友如、市规划局局长李国凡为副组长;夏子
    2023-06-08
    291人看过
  •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8〕92号发布日期:2008-6-5执行日期:2008-6-5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五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
    2023-06-07
    141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
    2023-06-10
    422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第十四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评审组织在评议和表决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获奖成果得票数必须超过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第19条有哪些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鄂州市塑料厂关停政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21
      塑料厂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计算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