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仲裁属于是行政复议的范畴,也就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不包括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之间的信件往来等。
二、行政仲裁的特点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行政仲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行政仲裁的主体是附设在行政机关中的特定机构,它是一种专门性公断组织。
2、行政仲裁组织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特定的民事或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和公断。
3、行政仲裁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和人事行政争议,这与行政复议也是不同的。
三、行政仲裁能否起诉
能够起诉,但是要满足相应条件,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义务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仲裁或处理决定,为阻止仲裁书或处理决定生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一系列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法规规范的冲突,并会造成原、被告诉讼地位的错位。如果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审判范围,并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况做一些特别规定,矛盾和冲突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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