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或等于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二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3;
(8双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轻伤的鉴定的标准,具体如下:
(1)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2)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2、法律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二、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
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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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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