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与工伤如果致残有什么鉴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30 19:30:36 426 人看过

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1/4,但10cm2,但10cm2;

35、舌缺损>1/3,但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2cm,但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十、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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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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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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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工伤鉴定九级以上的职业病致残评估
    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1)癫痫轻度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
    2023-07-02
    175人看过
  • 因病致残鉴定标准
    一、因病致残鉴定标准1、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
    2023-06-06
    152人看过
  •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级怎么划分
    一、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二、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三、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四、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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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GB/t16180)1996)是我国工伤伤残评定的统一标准。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残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按标准进行分级。工伤和职业病鉴定标准中的残疾分类是根据器官损害、功能障碍的程度,医疗期结束时伤者的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在适当考虑某些特殊残疾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损失(如毁容)的情况下,器官损害是指因工伤直接造成的伤者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陷,功能障碍是指因工伤或职业病引起的器官功能下降,而其程度与器官缺损和职业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医疗依赖是指在医疗期满后不能脱离治疗的残疾人护理依赖是指不能自理需要依靠他人照顾的残疾人护理。自理障碍程度由进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涤和自我运动决定。所有5种情况下需要护理的患者均为1级,其中4种情况下需要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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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鉴定标准如何鉴定伤残等级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09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下面,关于评定伤残等级的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
    • 什么叫职业病与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29
      如果已经确定为工伤经过当地的医疗鉴定部门出示工伤认定,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赔偿, 职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凭其《工伤认定书》、医疗单据以及相关资料送社保部门审报工伤待遇。一般社保的服务承诺是: 1、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 2、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如果已超过服务
    •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与依据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9
      其实他是很等级的。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伤残等级鉴定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各有什么标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6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下面,关于评定伤残等级的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
    • 工伤致残1至3级与职业病致残对比如何鉴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28
      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