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和交通事故时的伤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33:17 172 人看过

案例要旨: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应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是是与非的关系,而是根据交通事故对伤害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如果有多个原因致害的话,应分清原因力的大小。

受害者在生前患有严重的肝脏疾病,偶然遭遇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在1年后不幸死亡。这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受的伤害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在日本引发了一场诉讼。日本的高级法院根据事实,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判决。在此把案情介绍给读者的同时,也向读者简单地介绍日本有关因果关系的法学理论和运用在保险实务方面的相关知识。

事实概要

A(受害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Y(加害者,被告)驾驶的装有货物的卡车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Y在进入弯道时车速过快,抢入对方行驶的车道,撞上正常行驶的A。A在事故中身遭重伤,经抢救脱险。但是,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

由于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A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可谓雪上加霜。A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X(A的家属,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A的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X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因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X的大部分的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简单评述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因为,有无因果关系将涉及到保险公司赔与不赔,而对保险金受益人来讲则是能否领受到保险金的问题,而保险金一般是数额比较巨大的。这种判断既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信誉,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并对社会的安定有一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处理时,灵活地运用了在学术界颇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的理论使得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为此,我们首先介绍一些与保险实务有关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观点。

1、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对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只有2种可能,就是有因果关系,还是没有因果关系。不主张可能有第三种结论。

2、比例因果关系理论,而比例因果关系理论则主张要对因果关系不能采用有还是没有的做法,而是根据事实关系从而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因果关系占有多大的比例,从而根据比例来定性。根据上述的理论观点,我们来看日本的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是如何实际运用因果关系理论的。

关于A的死因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由于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因为,A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比较难以作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由于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了A的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死。为了保全生命而进行了截肢,但是,手术后并没有阻止败血症的进一步感染,导致死亡。第二,肝脏功能不全的加重,GTO指标的急增是由于右腿肌肉坏死导致败血症感染而致。第三,由于Y无法证实A的死亡是直接源于肝脏疾病,但是不排除加速死亡的可能性。法院从主要病因着手,从中找到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借助比例因果关系的理论,认定A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全部,只有80%。另外20%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80%的保险金,而剩下的20%的请求则予以驳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5: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何处理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二、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偿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偿的,有两种解决方法。分别是:1、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2、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需要赔偿由于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
    2024-01-24
    239人看过
  • 外伤参与度和交通事故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什么是损伤参与度损伤参与度原本是法医学上的一个概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损伤参与度,是指有外伤、疾病(包括个人身体老化和体质、健康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具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主要表现为交通事故因素、受害人自身身体健康或年龄等因素、第三人过错等多种因素并存的情况下,在出现受害人相关损害时,交通事故对于损害后果所具有的作用力大小。二、外伤参与度和交通事故责任之间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通常与赔偿责任相一致。但在多种原因并存致损害后果的情形下,会产生事故责任、损伤责任与赔偿责任的不一致性。在确定具体赔偿责任前,我们应该对这三种责任有一个相对明晰的界定。事故责任,顾名思义,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比例或过错大小。它一般由交警部门出具的
    2023-02-26
    329人看过
  • 交通事故死亡鉴定关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做鉴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同时规定:若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的,必须事先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尸体检验。但是,如果是无名尸体,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医疗事故遗体保存多久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保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
    2023-03-08
    119人看过
  • 有没有人交通事故死亡
    交通事故本身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因此交通事故可能致人死亡,若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以及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量刑如下: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车祸后索赔程序怎么走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索赔方法技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己方全责并线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事故,应负全责。这时找交警开责任认定书,有可能被扣分罚款,所以300元以下的小剐小碰强烈建议私了。如果实在不想再掏钱修车,可以按照单方事故索赔。如果事故比较严重,当然只能请交警同志了,然后扣分罚款开事故单报案,双方一起去保险公司定损索赔。如果是自己手潮倒车撞在了树
    2023-02-25
    193人看过
  • 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不必证明该缺陷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如果因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那么受害人是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
    2023-08-17
    89人看过
  • 工伤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和责任划分之间有没有关系
    1、工伤事故中伤残认定与责任划分是否有关系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工伤鉴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协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工伤鉴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负伤,经相对稳定的治疗后致残,影响其工作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考核。《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10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根据认定的劳动能力水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司法鉴定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区别。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你可以直接向法院
    2023-05-31
    289人看过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法。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法。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法。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法。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法。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法。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法。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法。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以上文章由刑法整理所得,如果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辩证唯物主义
    2023-06-01
    179人看过
  • 胎儿死亡时间与遗产之间的关系有多大?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遗产留给胎儿的遗嘱的格式是怎样的遗嘱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评估值万元);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3、股票,分别为、、,各股(去世当日市值万元);4、银行存款元,存于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帐号为:……;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万元。7、……留有债务如下: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2、……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
    2023-07-08
    160人看过
  •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关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的判断是主客观相一致的。研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法益被侵害的状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是否犯罪。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
    2023-07-22
    304人看过
  • 交通事故与双黄线掉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双黄色的实线不能掉头。如果在双黄线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掉头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越双黄线调头造成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处理,交警会按照双方的责任划分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如果因越双黄线逆行导致的交通事故,则由逆行方承担全部责任。因发生交通事故快递员没签合同不干了有责任吗?因发生交通事故快递员没签合同不干了同样需要承担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
    2023-07-12
    483人看过
  • 死亡交通事故的原因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员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驾驶员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亲戚家的小孩交通事故致死亡怎么赔偿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
    2023-07-12
    283人看过
  •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有什么关系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有哪些?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
    2023-04-06
    370人看过
  • 如何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标准,法条原文分别以“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作为决定量刑幅度的前提要件。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非法行医人对就诊人身体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的态度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只有在故意犯罪情况下才能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罪责,否则这种后果的发生只能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视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因为刑法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主要依据他对其危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所持的心理态度,对于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仅是辅助因素。非法行医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对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规定,为了一己私利,而一意孤行的故意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该从结果加重犯的角度来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结果加重犯又叫
    2022-11-27
    405人看过
  •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怎么赔偿,交通事故死亡影响赔偿因素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怎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应赔偿的费用: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3.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4.交通费;5.住宿费;6.精神损害抚慰金;7.财产损失等。二、交通事故死亡影响赔偿因素有哪些交通事故死亡影响赔偿因素: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
    2022-06-14
    163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这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与故意伤害的原因、地点和时间,有没有关系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还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人生活费等等,下面主要介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要赔偿项目计算标准。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受害者死亡与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2
      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交警队应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责任认定完人没了,也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详细可电联我。
    • 如果有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故意伤害死亡因果关系是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30
      对刑事因果关系的界定、分类始终存在着多种阐述。从刑事因果关系的界定来说有原因说、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等。不同的学说往往从不同的侧面对刑事因果关系进行分类。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刑事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因与结果之间有无中介条件的影响细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所有的直接因果关系都是必然因果关系。而在间接因果关系中,如果中介条件起到了促成作用,只有一个
    • 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有什么因果关系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9-28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
    • 交通事故死亡时间表,交通事故死亡时间表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