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秋天,从美国传来消息,美国浓缩苹果汁生产商正在酝酿对中国的同类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据当年美方披露的数字,1995年—1998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浓缩苹果汁从3000吨增长至4万吨,增幅达1200%;同期出口价格却从每吨1500美元跌至500多美元。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仅以短期内进口数量激增、价格超低就足以立案调查。
美方动向在陕西和山东两省的果农和生产商当中引起了震动。1998年,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外销,美国市场位居第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陕西省政府部门、外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充分沟通后,于当年11月在西安召开紧急会议,明确提出只有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并作出了有关的几个重要决策。
首先是制定了行业的出口自律价格。在商会的协调下,以往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争的企业第一次坐到了一起,第一次认真考虑提高出口价格的问题。在分析了当时阿根廷和欧盟的对美出口价格后,山东中鲁公司(现更名为国投中鲁)李中柯总经理大胆提出每吨提价60美元的建议。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美方的起诉信心,延缓了美方的起诉时间。
其次,由商会统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提前对可能涉案的企业进行预审计。通过预审计,美国律师掌握了我浓缩苹果汁的生产情况,我企业也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以后美方律师为我企业争取适合的替代国、我企业应对美方核查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美出口排名靠前的11家企业当即表示坚决应诉,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将抗争到底。有了企业的积极呼应,商会趁热打铁,在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探讨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行业协调机构的可能性。12月,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首先在青岛成立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出口协调组织。
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裁,我一家企业获得0税率,其他应诉企业分别获得9.85%—54.55的税率。其中4家未被核查企业为28.71%,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4.55%(此为美国商务部初步初裁意见,下表中为正式初裁结果)。
美国商务部初裁、终裁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结果
涉案企业DOC初裁DOC终裁第一次上诉结抗辩结果
北方安德利0000
山东中鲁5.658.9800
源通果汁10.679.9600
陕西海升14.2312.0300
陕西机械设备30.15退出应诉
青岛南南38.8625.5500
三门峡湖滨29.8927.5700
4家未核查企业23.8714.8828.333.83%
未应诉企业51.7451.7451.7451.74%
客观地讲,这一结果比预想的要好,应诉企业所得的单独税率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这与我方提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密切关系。面对初裁,有的企业认为打下去不会再有好的结果,因此提出要求和美方谈中止协议。中止协议的含义是:涉案企业自愿中止应诉进程,与美国商务部就今后的对美出口达成一个价格协议。然而经过激烈的争论,企业之间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外经贸部有关领导召集公平局、美大司、外贸司参加会议,听取了商会关于中止协议的回报,并认真进行了研究,最后得出结论:中止协议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应该以现有税率为基础,努力抗争,以争取一个好的终裁结果。
为配合美方完成实地核查,商会特别要求我方中国律师提前到各个被强制抽样的企业进行实地辅导。而另一方面,起诉方认为美方初裁并为达到预期目的,便继续寻找不利于我方的资料。在美国商务部终裁听证会之前,起诉方又提交了新的更高的替代国印度的榨汁苹果价格。如果美国商务部接受此价格,我应诉企业将面临大幅被提高税率的不利局面。我方美国律师听到此消息后,立即通过其在印度的合伙人,到印度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照片,并在美国商务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为证据出示,有利地证明了起诉方提出的更高的榨汁苹果价格是没有根据的。2000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终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0—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仍为51.74%。此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损害裁决。至此,本案取得了近年来我农产品在美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在美国商务部税率裁决方面最好的结果。
然而,根据我方美国律师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调查中明显存在不公正。按照美国法律,我应诉企业可以上诉,即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但是,无论起诉结果如何,美国海关都将从终裁之日起,按照裁定的税率对我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我方最后胜诉,美国海关将返还已经征收的税款及其利息。另外按照美国反倾销法,终裁后应诉企业每年还必须参加年度行政复审,这个程序要持续五年。
经过商会与律师的反复研究,最后决定对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7个不公正辨点提起司法上诉。
经过近2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就中国9家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不公裁决案做出判决。判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据以裁决的5项关键内容:1)替代国的选取;2)替代价格的选取;3)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4)煤价;5)运输成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法律根据或法律适用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美国商务部于2002年11月修改了原审终裁结果。修改后的结果是:原审受到美方实地核查的5家企业全部为0税率;但在原审阶段未被美方核查的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却由14.88%上升至28.33%。
加权平均税率提高了近一倍,美国商务部这样解释:0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6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0税率时,就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采用未应诉企业51.74%税率一半的方法确定未被核查企业的平均税率。
商会和律师都认为,美国商务部这种裁决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商会果断拍板,提出有条件推翻这一结果———保住5个0税率,将加权平均税率降下来。
2003年3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我方抗辩,将加权平均税率调整为3.83%。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终裁结果,我们的应诉企业终于如愿以偿。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有60天的上诉期,目前美方已经放弃上诉,并将发布新的反倾销令,这一长达4年之久的我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的官司将成为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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