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热线报道整理)
上周,上海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同居财产权属纠纷案。
顾先生与谭小姐早年相识、恋爱,01年开始同居,并与男方父母一起居住。03年俩人以32万余元的价格,在上海市购买70多平方米二手房一套,首付款近10万元,第一次支付了3万余元,其中女方出资1万元,第二次支付了6万余元,此后顾先生两次向银行借款,共计为20万余元。05年底,双方提前还清贷款。06年俩人不再同居。
07年底,谭小姐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其证据有,房屋出售发票,以及第一次支付的3万余元的收据等,而顾先生有付房款6万余元的收条。该房屋的现市场价格值为70万余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分割标准,应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出资的比例予以分割。在本案中,从顾先生与谭小姐提供的购买房屋以及还贷的凭证证明,顾先生出资的房款多于谭小姐,即对本案的系争房屋份额亦多于谭小姐。原审法院虽然查明了事实,但所作出的判决不妥,予以改判。故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顾先生所有,顾先生应给付同居人谭小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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