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参与率高,法律性强,工作量大,出现二次选举乃至三次选举在所难免。但是,重新选举,毕竟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在当前农村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的形势下,势必增加基层工作压力。因此,实事求是地总结分析一次选举没有成功的原因,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指导换届选举工作是极其有益的。
一、换届选举频繁,选民有厌选情绪。地方组织法修改以后,县级人大每5年换届一次,乡镇人大每3年换届一次,县和乡人大换届选举不同步,15年要换届选举8次。此外还有同级党委换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基层三天两头忙选举,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乡村干部感到压力很大,选民则有厌烦情绪。由于参选率不高,往往使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不过半数,只好进行二次选举。
二、村组撤并,磨合期短,村合心未合。近年来有的地方,村组撤并力度大,有的达50%。有些新合并村由于相关工作没有跟上,合并后暴露出来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影响选民情绪。加之合并时间短,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不熟悉,以致代表候选人当选率不高。
三、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时进行,统分结合工作安排不当。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组织实施的主体不同,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工作安排往往顾此失彼,缺乏统筹兼顾。从选举结果看,凡村民委员会选举安排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前的,人大代表选举的一次成功率就高;反之,一次选举的成功率就低。原因在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群众对选什么人进班子十分关心。相比之下,对选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就不那么重视。班子未选出来,干群思想不安定,无心顾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
四、选区划分不够合理,单位之间选民人数悬殊过大。有的选区划分过小,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而分配的代表名额过少,往往造成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都不过半数;有的选区由若干单位组成,单位之间选民人数悬殊过大,代表候选人如在选民少的单位产生,很难得到过半数的选票。
五、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知名度不高,选民缺乏了解。有些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协商时不够充分,选举前又不注意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广泛的宣传,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选举时干脆弃权。
六、部分选区干群关系不融洽,选民有逆反情绪。有些地方的群众因对干部在土地二轮承包、两上交、计划生育等工作中的一些做法有不满情绪,借选举的机会给干部出洋相。村组撤并,退下来的干部较多,某些有思想情绪的同志也给选举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七、个别地方家族观念重,宗派矛盾大。如某县有个选区,有两大家族,两姓之间历来不和,在选举乡人大代表时,各执己见,最终导致两次选举都失败。这种现象虽是个别,但造成的影响很不好。
八、少数选区领导重视不够,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不够细。少数选区的负责人缺乏责任心,对选举的各个环节抓得不细,以致在统计参选人数、发放选票、计票、监票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应有的失误,人为地导致一次选举不成功。有的甚至出现个别选民闹事、干扰投票的现象。
为了提高乡镇人大代表一次选举的成功率,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注意解决好四个问题。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宣传力度,使广大选民认识到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积极投身选举。同时,要注意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特别是要解决好厌倦情绪、宗族观念,及时化解农村中各种矛盾,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在选民登记上,应注意把握好登记的重点,切实做到不重、不错、不漏。在选区划分上,应坚持每个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的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严格按照法定比例分配,对混合选区的划分,应注意选区内部单位选民构成的合理性,不宜过大或过小,每一选区的应选代表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安排以4选3或3选2为宜,尽可能少安排2选1.在提名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应广泛提名,给协商留有余地,以便同类比较,好中选优;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时,要几上几下,反复协商,确定符合条件的代表。实践中,我们认为初提代表候选人与正式候选人的比例至少要达5∶1,否则协商就比较困难。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强选举一条线队伍建设。乡镇人大换届时,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宜大换班,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基层选举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选举业务能力,防止和避免工作失误。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换届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关系。凡这两个换届在同一年度进行的,村民委员会换届最好能适当提前,乡镇人大换届安排稍后。如果确需安排在同时进行的,一定要依法处理好两个选举的统分关系,做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坚持依法办事。要精心组织好投票选举,努力提高投票选举的组织程度,从投票选举的组织、人员安排、物质准备到具体操作,每一个细节都不能忽视。为了方便选民投票,应注意改进和完善投票方式。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搞好换届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目前基层干群对县人大换届时间不同步反映较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选举法的一些条款作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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