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13:00 177 人看过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修订后的刑法与原刑法相比较对刑讯逼供罪作了一此修改。一是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将刑讯逼供罪的侵害对象由原来比较模糊的概念人犯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人犯是一个外延特别广泛的概念,它包括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和正在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以及被判刑正在服刑的罪犯。修订后的刑法,把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完全必要的,这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顺应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三、是增加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随着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和侵害对象范围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原来本可以由检察机关以刑讯逼供罪立案侦查的案件,现在却无法可依或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种弊端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均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主要原因是:

一、治安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人员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公安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它拥有行政处罚中的调查权和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权,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分工,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工作的人员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而在公安机关中从事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称之为司法工作人员,因此,处理治安案件的人员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

二、治安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侵害对象与刑讯逼供罪的受害人不同。在治安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侵害对象是违法行为人而不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特指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而违法行为人是指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在行政法学中称之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明显的区别,它们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治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只能受行政处罚而不能受刑事处罚。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

某派出所的干警许某等人,将某饭店三陪小姐王某传唤到派出所,让其交待在卖淫行为,在王某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为了逼取口供,许某等人对其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以肉刑和变相肉刑的方法,对其进行长时间折磨,情节十分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下面笔者分两种情况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经法医鉴定王某为轻微伤。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卖淫构成犯罪,修订后的刑法以取消了流氓罪,即使王某有卖淫行为也只能对王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而不能移交司法机关定罪判刑(除有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外)。王某只能是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人而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前此案是典型的刑讯逼供案,许某构成刑讯逼供罪。现在却因犯罪主体和侵害对象与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与侵害对象不符,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拘禁的情形,检察机关常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如果没有非法拘禁的情形,许某等人将不构成犯罪。如果在刑讯逼供时,只采取冻饿、曝晒等变相肉刑,很难造成轻伤或重伤,况且一些肉刑,过后也是鉴定不出来的,不管情节多么恶劣,仅仅因为没有造成轻伤或重伤就不构成犯罪,岂不放纵了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刑讯逼供直接造成王某死亡、轻伤或重伤。同样由于此案的犯罪主体和受害对象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和受害对象下同,也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分工,此案不能由检察机关以刑讯逼供罪立案侦查,而只能由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利于案件及时、公正的解决,也不符合我刑事诉讼法的互相制约的原则,虽然造成重伤、死亡时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必须经省省级经上人民检察院批准,这无疑使得检察机关不能及时获取证据材料,贻误破案时机,给案件顺利侦破带来困难,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

从犯罪构成上看,刑讯逼供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是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刑讯逼供罪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笔者所举的这一案例中只是与刑讯逼供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下同,仅此一点就使这种刑讯逼供行为不构成犯罪(造成轻微伤)或由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很明显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纰漏。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不一定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犯罪嫌疑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应包括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应按其内部分工为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只要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实施了刑讯逼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构成刑讯逼供罪,笔者认为这一作法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我们不能根据需要作任意解释。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治安案件的发生率是刑事案件的十几倍到几十倍,检察机关受理公民控告、举报的刑讯逼供罪的案件线索中,治安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使刑讯逼供罪的漏洞长期存在,将不利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尽快的完善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笔者建议在刑法第247条之后增加一款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中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和完善
    自1979年以来,在国际贸易领域,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到外国日趋严重的倾销指控,并且随着指控的屡屡得逞,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到巨大的损失,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这一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制裁的潮流中,中国企业从漠然处之或不知所措到勉强应诉和积极应诉,这里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好好总结。不过令人振奋的是,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曾经一度被外国人用本国反倾销措施而备受法难的中国人从此也有了保护自己民族产业的有力武器。随着中国反倾销实践的启动和运作,我国已由被动应诉外国的反倾销诉讼转为主动适用国际贸易规则,对外国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反倾销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一、对中国反倾销法进行反思的必要性总体而言,《条例》大量参照了国际惯例特别是重点遵守了GATT1994年《反倾
    2023-06-12
    327人看过
  • 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
    2023-03-17
    401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是什么罪的客观表现,刑讯逼供罪判
    刑警强迫罪行是指司法人员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供词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障碍.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重罚。有以下7种行为之一,构成刑事通报罪:1、为了泄露愤怒报复的个人动机进行刑事通报的2、多次强迫很多人进行刑事通报,多次教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3、刑事通报手段残忍,产生不良影响的4、刑事通报导致不正当事件的5、刑事通报导致精神异常或自杀的6、刑事通报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7、授予.指示.强迫他人进行刑事通报。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
    2023-08-18
    155人看过
  • 诱供与刑讯逼供之异同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刑讯逼供是发生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并由此影响了严禁刑讯逼供的立法方向。但司法实践表明,诱供发生的几率及其危害,并不亚于刑讯逼供,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且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可能制造冤假错案。本文试图通过对诱供特征的解剖,并与刑讯逼供对比分析,从而揭示诱供之危害性,以期引起立法、司法机关高度关注。一、诱供特征之解剖透视所谓诱,依《辞海》解:诱即引诱,诱惑,比如诱敌深入。《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云:夫吴太宰嚭贪,可诱以利。由此可见,诱者,多属于引诱、诱骗之意。所谓诱供,即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某种不正当的方式引诱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供述的行为(曾庆敏主编《精编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901而)。有专家在解读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一规定时,认为主要基于两种考虑:一是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
    2023-06-06
    208人看过
  • 哪些刑讯逼供罪需要立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如何认定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2023-05-01
    210人看过
  • 被刑讯逼供了如何解决刑讯逼供
    一、如何解决刑讯逼供1、如果只是侦查阶段,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立即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委托律师进行举报。2、如果以及走程序,即将送到法院进行审判,那立即聘请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向律师表述情况,律师会为你进行举报的。3、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具体到时间、地点、人物,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刑讯逼供是指什么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套取口供的审讯方式。其产生原因极其复杂,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也非常大,对法律实体危害与法律程序危害都极为明显,践踏被讯问人的人权,严重损害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
    2023-04-02
    356人看过
  • 中国刑法刑讯逼供罪怎么立案?
    中国刑法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条件:1、行为人以残忍手段刑讯逼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2、造成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因其刑讯逼供而发生冤、假、错案的;4、刑讯逼供3次以上或3人以上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国刑法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怎么立案?中国刑法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一般根据下列规则予以立案:1、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故意销毁依法应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3、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
    2023-08-10
    191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是指什么,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
    2023-06-03
    355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样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3-06-18
    403人看过
  • 执行回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于执行回转制度,在日常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案子相对而言较少,因此对此的研究、探讨也相对少一些,关于执行回转的有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有明确规定。在此笔者关于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执行回转的概念关于执行回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二、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拍,执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执行程序也宣告结束,不会产生回转问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回转的情况才有可能发生。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
    2023-06-06
    97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目前业主委员会制度在现实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业主委员会成立数量少)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由于
    2023-06-10
    428人看过
  • 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
    2023-03-26
    368人看过
  • 法国:不断完善弥补缺陷
    1804年,法国颁布著名的《民法典》,其中关于公民无权变更效力的规定,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文献。但出于对贵族阶层利益的考虑,最终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动产交易中的登记只作为对抗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换句话说,所谓对不动产登记,即对不动产物权变更行为起证明效力,以对抗第三人,如果登记事项实质上不成立或无效,则该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这样的立法对后世影响深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动产交易的风险问题,但是,专业人士分析认为,这种契据性质的登记模式,其本身所具有的非必要条件使得保障效果打了折扣。在这种登记制度下,因登记不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机关也就无须对不动产变动进行实质审查,仅为形式审查行为,登记机关的责任也远不如德国产权登记制度下的登记机关重。但是分析认为,综观法国《民法典》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更为重要、更为复杂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如抵押、赠与、强制出卖不动产等,均法定要
    2023-04-24
    486人看过
  • 小议刑讯逼供
    举国震惊的杜某某案一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该案随着对肇事者的处理已尘埃落定,但该案蕴含着丰富的刑事诉讼问题却却值得人们进一步思考:为何会造成追诉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防治、遏止刑讯逼供的对策应当针对刑讯产生的原因来对症下药。鉴于上面提到了几点刑讯产生原因,我个人认为:首先,应当从立法上根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合法外衣,即取消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一违反诉讼法理的规定。取消刑诉第93条规定使刑讯逼供丧失最后的法律依仗,并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以此为依据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最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人格权利保护的实现。同时也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联系,逼取口供也失去了动力和条件。其次,完善我国证据立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想
    2023-04-25
    311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的立案标准,刑讯逼供罪与的区别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
    • 应该如何解释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2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 刑讯逼供罪是什么罪的客观表现,刑讯逼供罪判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22
      刑警强迫罪行是指司法人员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供词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障碍.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重罚。有以下7种行为之一,构成刑事通报罪:1、为了泄露愤怒报复的个人动机进行刑事通报的2、多次强迫很多人进行刑事通报,多次教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3、刑事通报手段残忍,产生不良影响的4、刑事通报导致不正当事件的5、刑事通报导致精神异常或自杀的6、刑事通报导
    • 【刑法】刑讯逼供罪是怎样的立案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4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