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集资诈骗判决书大概的形式就是以下这样的,对于这种问题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万事万物都处在永不停息的变化之中,一成不变的事物是不存在的。这种集资诈骗判决书的大概形式就是这样,但也不是一定要完全一样,可以根据实际稍作更改。
集资诈骗罪判决书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将(曾用名xxx),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许县委,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县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以个人名义经营生意长期亏损,为归还欠款,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xx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以个人名义,以做生意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所集款项多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高息放贷和支付集资群众本金利息,仅有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认定:依据群众申报,集资票面金额1763万元,涉及76人次,60人,返还本金112.21万元,支付利息315.275万元,集资余额为1335.515万元。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追回赃款8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徐天将供述、集资群众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xx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xxx不构成集资诈骗罪,xxx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之前,被告人xxx一直以个人出资的方式参与他人经营的项目,在资金不足时,以给付高息借款筹资,由于经营亏损及支付高息,xxx对外欠下约800万元的巨额债务。为归还巨额债务,从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xx将隐瞒其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以做生意为名,以个人名义,口头约定每月2%至5%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资金1763万元。在吸收资金后,xxx除向集资群众返还本金112.21万元,支付利息315.275万元外,仅将182万元用于参与他人经营,其余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之前欠款及利息、高息放贷,造成集资群众1335.515万元资金无法归还。案发后,xx公安局殷商分局追回赃款85万元,xxx的犯罪行为给集资群众造成的损失为1250.5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xxx供述:我从2007年开始融资,一开始是偶尔生意上资金紧张临时用一下,用完后立即还给人家。从2009年以后缺口越来越大,到2009年6月前欠外债约800万元,为归还欠款只有继续大量融资。我都是以做煤炭生意的名义从民间融资的,借来的钱用在还以前的欠债了,有一部分按王某某说的项目投资,2009年以后往卫辉发煤、建化工厂、做煤块生意共投资182万元只收回70多万元。借新钱还旧账,在借新钱的过程中又支付利息,这样欠的钱就越来越多。
2、证人某某(被告人xx将之妻)证言:有部分集资群众和徐天将联系好后,到家找xxx时,若徐天将不在家,xx将就会给我打个电话,让我替他把钱收下,并替他给人家打个借条,xxx回来后,我都将钱如数交给xx了。
3、被害人某某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任庄村人)、某某(xx县城关镇南元村人)、某某(xx县古贤乡东段村人)等60人陈述及相关借据证实各被害人参与集资及被骗金额的具体情况。
4、证人某某(xx农村信用合作社水冶信用社主任)证言:2007年其曾介绍朋友借给xxx一笔钱。
5、证人某乙(住xx市殷都区小花园10号)证言:2007年至2009年10月,xxx和某某做煤炭生意亏损。6、证人某某(xx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小河涧村人)证言:2007年、2008年,xxx投资与我共同经营煤炭等,xxx亏损200余万元。2009年11月,xxx又投资和我做煤块生意,xxx大概赔了40万元左右;2010年,xxx又投资和我办化工厂,xxx投资50万元。
7、证人某某(xx县城关镇人)证言:2007年开始,其与xxx投资参与某某的经营,2009年底,xxx归还我投资款100万元。
8、证人某某(xx县柏庄信用社职工)证言:2007年,xxx以经营煤炭为由借其50万元;2010年,xxx归还了其本金及部分利息。
9、证人某某(xx市北关区人)证言:2008年至2010年,xx多次让其投资经营煤炭,后xxx均向其归还了本金并有部分分红。
10、证人某某(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2009年前后,其和xxx合伙做煤炭生意,后其退出,xxx支付了其投资款及部分红利。
11、证人某某(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人)证言:2010年春节后,xxx参与某某煤炭生意,并让其送给某某20万元。
12、证人xx(xxx信用社人员)证言:2010年开始,经其介绍,xxx以月息4%多次借款给某某。
13、xxx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xxx共向60人76人次集资1763万元,返还本金112.21万元,支付利息315.275万元,集资余额1335.515万元;xxx集资后用于经营仅182万元,其余用于还债等。
14、xx市公安局殷商分局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单据、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共计85万元。
15、借条、还款计划等书证证言:被告人xxx将部分集资款借给某某、某某等人。
16、被告人xxx前科判决书及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经营不善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归还欠债,以做生意为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在获得集资款后,除极少量用于参与他人经营外,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后续集资的利息,造成集资群众巨额资金1335.515万元不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徐天将的辩护人认为xxx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xxx明知负有巨额债务,没有归还能力,仍以欺骗手段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集资,致使集资群众的资金无法归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认为x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xx海市云南路银湾花园红河苑A-78号将在逃的xxx抓获,xxx并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xxx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集资群众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被告人徐天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依法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xxxx年xx月xx日书记员xx
河北集资诈骗判决书就是以上这样的,集资诈骗判的进行也要按照一定程序来的,对于此,相关的行政部门审查也会非常的严格,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操作,不能违反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个会有一定的审查,具体过程也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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