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集资诈骗判决书形式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23:25:32 229 人看过

河北集资诈骗判决书大概的形式就是以下这样的,对于这种问题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万事万物都处在永不停息的变化之中,一成不变的事物是不存在的。这种集资诈骗判决书的大概形式就是这样,但也不是一定要完全一样,可以根据实际稍作更改。

集资诈骗罪判决书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将(曾用名xxx),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许县委,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县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以个人名义经营生意长期亏损,为归还欠款,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xx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以个人名义,以做生意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所集款项多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高息放贷和支付集资群众本金利息,仅有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认定:依据群众申报,集资票面金额1763万元,涉及76人次,60人,返还本金112.21万元,支付利息315.275万元,集资余额为1335.515万元。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追回赃款8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徐天将供述、集资群众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xx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xxx不构成集资诈骗罪,xxx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之前,被告人xxx一直以个人出资的方式参与他人经营的项目,在资金不足时,以给付高息借款筹资,由于经营亏损及支付高息,xxx对外欠下约800万元的巨额债务。为归还巨额债务,从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xx将隐瞒其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以做生意为名,以个人名义,口头约定每月2%至5%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资金1763万元。在吸收资金后,xxx除向集资群众返还本金112.21万元,支付利息315.275万元外,仅将182万元用于参与他人经营,其余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之前欠款及利息、高息放贷,造成集资群众1335.515万元资金无法归还。案发后,xx公安局殷商分局追回赃款85万元,xxx的犯罪行为给集资群众造成的损失为1250.5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xxx供述:我从2007年开始融资,一开始是偶尔生意上资金紧张临时用一下,用完后立即还给人家。从2009年以后缺口越来越大,到2009年6月前欠外债约800万元,为归还欠款只有继续大量融资。我都是以做煤炭生意的名义从民间融资的,借来的钱用在还以前的欠债了,有一部分按王某某说的项目投资,2009年以后往卫辉发煤、建化工厂、做煤块生意共投资182万元只收回70多万元。借新钱还旧账,在借新钱的过程中又支付利息,这样欠的钱就越来越多。

2、证人某某(被告人xx将之妻)证言:有部分集资群众和徐天将联系好后,到家找xxx时,若徐天将不在家,xx将就会给我打个电话,让我替他把钱收下,并替他给人家打个借条,xxx回来后,我都将钱如数交给xx了。

3、被害人某某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任庄村人)、某某(xx县城关镇南元村人)、某某(xx县古贤乡东段村人)等60人陈述及相关借据证实各被害人参与集资及被骗金额的具体情况。

4、证人某某(xx农村信用合作社水冶信用社主任)证言:2007年其曾介绍朋友借给xxx一笔钱。

5、证人某乙(住xx市殷都区小花园10号)证言:2007年至2009年10月,xxx和某某做煤炭生意亏损。6、证人某某(xx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小河涧村人)证言:2007年、2008年,xxx投资与我共同经营煤炭等,xxx亏损200余万元。2009年11月,xxx又投资和我做煤块生意,xxx大概赔了40万元左右;2010年,xxx又投资和我办化工厂,xxx投资50万元。

7、证人某某(xx县城关镇人)证言:2007年开始,其与xxx投资参与某某的经营,2009年底,xxx归还我投资款100万元。

8、证人某某(xx县柏庄信用社职工)证言:2007年,xxx以经营煤炭为由借其50万元;2010年,xxx归还了其本金及部分利息。

9、证人某某(xx市北关区人)证言:2008年至2010年,xx多次让其投资经营煤炭,后xxx均向其归还了本金并有部分分红。

10、证人某某(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2009年前后,其和xxx合伙做煤炭生意,后其退出,xxx支付了其投资款及部分红利。

11、证人某某(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人)证言:2010年春节后,xxx参与某某煤炭生意,并让其送给某某20万元。

12、证人xx(xxx信用社人员)证言:2010年开始,经其介绍,xxx以月息4%多次借款给某某。

13、xxx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xxx共向60人76人次集资1763万元,返还本金112.21万元,支付利息315.275万元,集资余额1335.515万元;xxx集资后用于经营仅182万元,其余用于还债等。

14、xx市公安局殷商分局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单据、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共计85万元。

15、借条、还款计划等书证证言:被告人xxx将部分集资款借给某某、某某等人。

16、被告人xxx前科判决书及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经营不善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归还欠债,以做生意为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在获得集资款后,除极少量用于参与他人经营外,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后续集资的利息,造成集资群众巨额资金1335.515万元不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徐天将的辩护人认为xxx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xxx明知负有巨额债务,没有归还能力,仍以欺骗手段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集资,致使集资群众的资金无法归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认为x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xx海市云南路银湾花园红河苑A-78号将在逃的xxx抓获,xxx并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xxx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集资群众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被告人徐天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依法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xx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xxxx年xx月xx日书记员xx

河北集资诈骗判决书就是以上这样的,集资诈骗判的进行也要按照一定程序来的,对于此,相关的行政部门审查也会非常的严格,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操作,不能违反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个会有一定的审查,具体过程也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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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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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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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5
      本案中,王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第条,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 非集资诈骗罪判决书公告书哪里有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25
      集资诈骗罪判决书和其它刑事判决书一样。开头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其次是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调查的情况,最后是依据刑法的判决。